臺灣人的臺灣史---滿清據臺時期13臺灣土地的開發

土地的開發
一七○九年(康熙四八年),泉州人陳賴章移殖大佳臘 (台北一帶),就是台北盆地被漢人墾殖的開端。
一七一六年(康熙五五年),平埔族原住民頭目阿穆,指揮當地同族協助漢人開墾台中地方。如此,彰化.台中的平地即在康熙.雍正年間幾乎全被開墾完畢。

一七三六至一七九五年(乾隆年間)台灣的移民和開拓也更加急速進展,所以一向被漢人連續移殖的北部平原,逐漸增加人口和田園的密度。濁水溪以北的山間地帶,漢人移殖者也有了顯著的增加。台灣北部的雞籠.淡水.金包里.唭哩岸.芝蘭堡等淡水河畔各地,乃是鄭氏統治時代已著手開拓的據點,到了滿清據台之後,開拓事業又掀起再一次的高潮,田園日益擴大,漢人村落亦漸漸增多。

台灣北部原來是水土不順,尤其是淡水地方特別惡劣,居住者多罹患疾病,滿清官吏皆不願前往此地。 但是,到雍正年間(一七二三年至一七三五年),此地大部份已有漢人開拓者移殖,所以,當時的福建巡撫.陳璸才膽敢前往巡察,這是第一位滿清官員到達台北。在他的旅行記錄中說出他走過的北部地區已有很多漢人來開墾了。其他,蛤仔難(今之宜蘭).花蓮港.卑南(今之台東)等東部海岸地方的開拓也在此時開始。同時滿清府設置「噶瑪蘭廳」於五圍(宜蘭),後來為「宜蘭縣」。

一八六二年至一八九五年(同治.光緒年間 ) 乃是滿清統治台灣的末期,此時在台灣開拓事業可說已告一段落,西部平地幾乎都被開拓完,東部地方的移殖者日增,在山間溪谷地帶大半已有漢人移殖住。
到了一八七五年(光緒元年),滿清政府終於撤廢封山.禁墾政策,並設置「撫墾局」於大科崁,擬以獎勵東部的移民與開拓。但是這些地方早就有漢人移殖墾地。
把在各個時代所開拓的土地面積數字列舉如下,當然各時代都有算不出的許多「隱田」或所謂私墾地,所以實際上的數目還更多。

開拓土地的推算
台灣的土地開發,下列數字可做為參考之用。在滿清據台時期,因貪官橫行農民的對策就是將許多田地隱藏起來,稱為「隱田」。田地是無法隱藏的,隱藏是針對滿清的稅收。當然算不出的許多「隱田」或所謂私墾地,所以實際上的數目還更多。

年 代 田 園 合計
一六八三年鄭氏降清時 7,530甲 10,919甲 18,449甲
一七一○年康熙未葉 9,161甲 20,949甲 30,110甲
一七三五年雍正年間 14,774甲 38,088甲 52,862甲
一七四四年乾隆年間 14,874甲 38,310甲 53,184甲
一八八八年劉銘傳土地清丈只限安平.鳳山.嘉義.雲林.恆春等台灣南部
約180,000甲
一八九五年日本據台時 約450,000甲
一九○五年兒玉.後藤時代 633,000甲
一九四五年日本敗退時 880,000甲
一九六一年蔣氏政權統治下 528,000公頃 223,000公頃 871,000公頃
一九七四年蔣氏政權統治下 517,000公頃 397,000公頃 911,000公頃
「註:一甲 明代中國約11畝 約2934坪 日本的約一町步= ○。九六公頃」

到了一八七五年(光緒元年),滿清政府終於撤廢封山.禁墾政策,並設置「撫墾局」於大科崁,擬以獎勵東部的移民與開拓。但是這些地方早就有漢人移殖墾地。

滿清官員全面掠奪台灣已開發土地
滿清據台最大的受益者是滿清文武官員,他們以「土地悉為民業」美好名辭下,進行對台灣業已開發的土地歸於收為滿清文武官員及其經紀人的私有,另一小部份分給協助接收事宜為代價的鄭氏屬下官員(這些鄭氏官員官位低,高位者全都遣送至中國墾荒)。
滿清政府又從鄭氏手裡繼承了荷蘭人以來的殖民統治體制,這次台灣的改朝換代,台灣的田園並不還給當地的台灣本地人,而是被新來的統治者掠奪殆盡。但是滿清官方的歷史文獻上的記載卻恰恰相反,就如上所言「土地悉為民業」。

施琅的掠奪
滿清據台後,送給施琅等清軍文武官員台灣業已開發的土地,這種贈與的土地有一名稱叫著「勳業地」。所以台灣在當時的既墾田園大多數是讓施琅等人所有。施琅又是據台最大功臣有當然,他個人所得的土地特別多,況且台灣全島滿清政府都不要,現只播出已開發土地,也算不了什麼。所以以名為「施侯租田園」,向台灣農民徵收「施侯大租」。這就是台灣土地有特有的土地剝削方式,也就是「大租戶」的源起。 這個施侯大租有多大呢 ? 它是佔去台灣南部既墾田園的一大半。 施琅所擁有的土地,在台南城內樣仔林所在施公祠所有的廣大田園,其他較大的還有漚汪堡(二村莊)、學甲堡《五村莊》、打貓西堡《二村莊》、牛桐溪堡(九村莊)、觀音中里了(村莊)、半屏里一四村莊、大竹里一一村莊、興隆內里(一村莊)、興隆外里(一村莊)、小竹上里( 二村莊)、仁壽上里(一七村莊)、仁壽下里(一村莊)、觀音下里(五村莊)等等之地,多得不可勝數。

土地如此的大所以特設立十處「施公租館」以為管理收租事宜。 最妙的是把所收的租穀,由政府行政系統,縣、府、省等按序就班的代行保送至北京,交給居於北京的施琅,施琅死後這個特權仍交給施琅的後代稱之為「世襲業主」。一八二一年至一八五○年的道光年間施公租館才減為四處,這樣的享受壓榨台灣農民共計二百一十三年直到一八九五年日本據台之後才終止。

除了世襲的勳業地外,施琅尚有許多「勝利財」,他並不以擁有勳業地為滿足,私底下又劫去許多台灣土地和特權。在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諸羅知縣.季麒光所寫的文件中說施琅佔據前鄭氏王朝文武官員的產業,假借他人的名號強加霸佔,招佃。為此施琅就另外設管事照舊收租。如此苦了農民。 在澎湖並沒有可耕田地,島民大都設置小船以便捉魚,施琅以勝利者的姿態霸佔,規定每年禮金壹千貳百兩需繳給在北京的施琅。

台灣本地人歷經荷蘭、鄭氏、到滿清政府的統治,所有的統治者都是一模樣,即是將本地人辛勤努力的成果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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