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臺灣史---滿清據臺時期14特有殖民式的土地制度
特有殖民式的土地制度
滿清及其文武官員,這樣橫行霸道的強佔了台灣的既墾田園,但是,這些既墾地從台灣全島看來,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有關土地真正的霸佔和管制,還是集中在其後的二百餘年之間,其餘的廣大原林曠野的開拓和所有。
滿清據台二百一十三年間,開拓好的田地擴至二○倍,約有六○萬甲(隱田算在內,人口也增加到十二倍,有了二五○萬人之眾。在這種社會經濟急速擴大發展的過程中,滿清政府也運用思考,如何將台灣人辛勤開發出來的土地據為己有,於是有一套極為特殊的方法。這就是:
一. 墾照
二. 國土的認定
三. 三階層的土地所有關係
有了以上配套的方法,就可以名正言順強奪台灣本地人的已開發的土地。為了滿清官員支配台灣土地,所造成的僅有的台灣殖民地式的土地制度,如此直接就成了阻礙了台灣社會發展。滿清政府在當初,劫奪荷蘭人與鄭氏時代開拓好的土地之後,次之,就把除去這些既墾土地及原住民居住地區之外的未墾的廣大原林曠野,統歸於政府直接管制之下,不准台灣本地人擅自進出和開拓。
為貪污所設置的「墾照」
墾照就是對台灣土地開發的許可証。滿清的統治是採用禁止民間從事開發的方式,如果要開發土地就要有許可証,就是「墾照」。在康熙未年,把所謂「墾照」發給特定的人,准許在一定地區內墾殖拓地。這種能獲得墾照的所謂「特定人」,是有所限制的。他們是:
一. 代表滿清政府權力來台的統治階級官員
二. 統治官員的親朋好友。
三. 滿清的退職文武官員。
四. 荷蘭時代的大小結首、鄭氏屬下的舊文武官員
五. 與滿清官員有勾結者。
他們只要知道何處的土地業已開發完成,即向滿清官員取得該地的墾照,如此取得墾照的人就擁有土地所有權,被稱為「墾首」。墾首是不費絲毫的勞力,而花了血汗的先民就要向有「墾照」的人租土地,繳稅金。如此不合理人民豈有看不出,這就是為貪官所設置的「墾照」制度。
滿清對國土的認定
墾滿清據台之初規劃行政地區並置府縣,它不過是形式上的行政措施而已,幾乎是有名無實。實際上滿清的直接統治權是南從下淡水溪沿邊,北至諸羅的小地區之外,其餘都是滿清行政所不能及的未開地區。
對未開發地區即未隸清國版圖。持有墾照的「墾首」,根本依附在政府公權力之下,但在滿清據台之初,公權力無法到達諸羅,鳳山縣令也不能前往所轄地區視事而寄居於台灣府城,所以當時的墾首無法行使其墾照所俱有的特權。此時向大自然抗戰的就是不可能持有墾照的台灣本地人。
滿清統台的二百十三年間,並不是國土沒有擴張,國土擴張的條件是等待那個地區開發完成,而後軍隊開進那個地區,並設置衙門進駐官員,擁有墾照的人,此時發了大財,因為他是地主。為土地奉獻辛勤勞力的開拓者,睜眼看軍隊、污官成群而來,抽稅徵穀子。所以大部台灣土地的開發,都是農民的走先,滿清政府的「行政」才跟在後頭,最後,滿清乃實際的把該地區收歸在國土也就是「大清版圖」之內。
台灣開拓者在滿清的制度下,就被套上「盜墾」「私墾」等罪名,強佔了台灣本地人的田園。如此台灣人豈有不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道理。
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
「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乃是滿清統治台灣特有的制度,首先是依特權取得滿清政府墾照的「墾首」,他又稱為「大租戶」。他將輕易得來廣大的土地,劃分為幾個大地區,分別出租,租給「小租戶」又稱為「墾戶」。小租戶再將承租得來的土地再細分為小塊地,並轉租於更多數的農民稱為「現耕佃人」。
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這就是滿清據台時期的特有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也就是在同一塊的土地上,即發生了「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的三階層關係。大租戶(墾首)對小租戶(墾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稱為「大租」。「現耕佃人」是實際上從事於開荒和農業生產的現耕佃人(即台灣本地人),卻受著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剝削。
大租戶
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這是以滿清政府的公權力為後盾,成為外來特權階級,獲取大租權及大租的征收。大租戶的土地有達千甲以上,支配現耕佃人數百戶,每年從農業的收成「抽租一成」,而坐收龐大數量的租穀,有的養蓄私兵,且設置碉堡,其勢力竟有不亞於小諸侯。
時間的經過,自滿清中葉起,個個大租戶由於以下理由而漸趨衰落。
一. 大租戶缺乏和土地直接連繫為最大缺陷
二. 商品經濟逐漸發達而使大租戶漸趨沒落
三. 滿清官員任期裋而使特有關係逐漸喪失,自然權力也就流失。
四. 將大租權轉賣或典當,逐漸被小租戶掌握土地實權。
到了日本據台後,沒有住在台灣常住中國的大租戶放棄大租權。又住在台灣但未兼有小租權的大租戶紛紛逃回大陸,其餘的官莊、施侯大租田園等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沒收。日本認為這種三階層土地所有是進步的障礙,也不恥這種土地所有者的方式,將所有的大租權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小租戶
小租戶即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也就是「現耕佃人」。 所以小租戶原本即居住在台灣並取得地方領袖的地位,當時稱為「頭人」。與地方關係密切,了解土地開發、農業生產為大租戶所器重,進一步為大租戶承辦有關土地的開拓.農耕.生產等而成為小租戶。小租戶直接、緊密的控制著土地,每年向現耕佃人抽其農耕生產之七十至八十%的超高額小租,因此逐漸將財富集中,進入富戶,一旦有錢也就放棄直接農業耕作。
從另一方面來觀察,台灣的商品經濟自荷蘭時代即有商業經濟,當時的荷蘭人在台灣的生產是以外銷為導向的。到了滿清據台一七二五年(雍正三年)「台南三郊」即告成立,這種商業組織它所經營的商品更深入農村社會,因而成為農業生產的導向,又外銷的增加促使農業生產量(米.糖等)的增加。如此小租戶又進入成為農產品的代言人。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配田賦由穀納制改為銀納制(請參閱p48郭光侯事件)的結果,又導致大租戶更加沒落。如此一個沒落,另一個興起,台灣社會整個的經濟發展和變革,每每有利於小租戶,使之愈來愈發財,小租戶進而收買或兼併大租權。成為實際上的大.小租土地所有者。不用言之成為了在農村社會統治領導者。
小租戶的成長後的發展有三。其中有成為放高利貸者,而魚肉赤貧的現耕佃人。另外的發展是從事製造業和商業買賣(製糖.製茶.製腦.開土壟間),開雜貨鋪等)。尚有一種是與都市的商人階級互相結合,所以小租戶、高利貸、商人構成三位一體。又小租戶是有能力任意處分土地(轉貸或買賣大小租權,更換現耕佃人)。
十八世紀中葉以後,來自外國尤其是歐美資本來台,外來的資本家來台就是要購買台灣產品如米、糖、樟腦等,所以小租戶就受到重視,成為收購外銷商品的重要一環,這樣小租戶在農村、莊堡的地位也極為鞏固。如此小租戶在政治上,也開始擔任總理.莊正.董事那樣的職務。包辦地方行政,代行徵糧抽稅。
小租戶剝削現耕佃人無所不用其極,除了超額租穀之外尚有:
一.承租田地時先要繳「定額錢」,契約成立時再繳「磧地金」。
二、所謂「鐵租」(不論豐歉或風水之害,都得照納租額,不能減免)
三、「口頭契約」(小租戶能任意提昇租額,或隨時廢約起佃),甚至「水沖沙壓…田去糧存」。這種慘無人道的剝削手段一直沿傳至日本統治時代。
到了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淘汰後,小租戶終於成為相等於近代私法上的土地所有者地主,而存留於台灣社會,並居上層階級。
一九○四年(日本明治三十七年,光緒三十年)日本有一統計
大租戶約有 三萬八千人
小租戶約 三十萬人
現耕佃人(農戶) 七十五萬人。
兼有大小租的土地所有者之中,所謂「台灣五大地主」,即是
台北板橋.林本源 五千三○○甲,
阿罩霧.林獻堂 一千五○○甲,
新竹.何如藺 五○○甲,
台中新庄仔.吳鸞旂 八○○甲,
台中霧峰庄.林季昌 七○○甲。
現耕佃人
現耕佃人是指實施農業生產者,他們在滿清據台時是由從中國移民、偷渡來台者,尚有早先在荷蘭時代開拓者的後裔和鄭氏王朝時屯田兵卒的後身。這三者構成的「台灣本地人」,也就是開拓者社會(本地人社會)的成員。
在上述的大租戶、小租戶的制度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對台灣本地人的剝削。現耕佃人也就是台灣本地人,他們在生產上,率先踏進無人的原林曠野,而且單憑自力開荒從事農耕生產,但所開拓好的土地,反而為他人所佔,收成物也幾乎被奪光。造成貧困,現耕佃人終於起來反抗外來統治者。
在政治上他們又經常被冠上流氓.逃犯.盜賊.奸民等符號。屢屢赤手起來反抗外來的殖民統治者,不幸落敗,但是他們代代繼承了先人開拓者的精神,成為台灣社會發展的原動力,這種對大自然、對外來統治者的對抗傳統,一直流在台灣人的血液中,而沿傳到今日的台灣。
番大租
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在原住民所控制下的地方是不用繳稅,不理滿清政府的規定。所以移入該地區從事開荒的漢人得繳納「番大租」於頭目,才能直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根本不需要滿清政府發給墾照,也不可能有漢人大租戶介入之餘地。在這裡又可看到滿清的國界是不及於當時所稱的「番界」。
滿清及其文武官員,這樣橫行霸道的強佔了台灣的既墾田園,但是,這些既墾地從台灣全島看來,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有關土地真正的霸佔和管制,還是集中在其後的二百餘年之間,其餘的廣大原林曠野的開拓和所有。
滿清據台二百一十三年間,開拓好的田地擴至二○倍,約有六○萬甲(隱田算在內,人口也增加到十二倍,有了二五○萬人之眾。在這種社會經濟急速擴大發展的過程中,滿清政府也運用思考,如何將台灣人辛勤開發出來的土地據為己有,於是有一套極為特殊的方法。這就是:
一. 墾照
二. 國土的認定
三. 三階層的土地所有關係
有了以上配套的方法,就可以名正言順強奪台灣本地人的已開發的土地。為了滿清官員支配台灣土地,所造成的僅有的台灣殖民地式的土地制度,如此直接就成了阻礙了台灣社會發展。滿清政府在當初,劫奪荷蘭人與鄭氏時代開拓好的土地之後,次之,就把除去這些既墾土地及原住民居住地區之外的未墾的廣大原林曠野,統歸於政府直接管制之下,不准台灣本地人擅自進出和開拓。
為貪污所設置的「墾照」
墾照就是對台灣土地開發的許可証。滿清的統治是採用禁止民間從事開發的方式,如果要開發土地就要有許可証,就是「墾照」。在康熙未年,把所謂「墾照」發給特定的人,准許在一定地區內墾殖拓地。這種能獲得墾照的所謂「特定人」,是有所限制的。他們是:
一. 代表滿清政府權力來台的統治階級官員
二. 統治官員的親朋好友。
三. 滿清的退職文武官員。
四. 荷蘭時代的大小結首、鄭氏屬下的舊文武官員
五. 與滿清官員有勾結者。
他們只要知道何處的土地業已開發完成,即向滿清官員取得該地的墾照,如此取得墾照的人就擁有土地所有權,被稱為「墾首」。墾首是不費絲毫的勞力,而花了血汗的先民就要向有「墾照」的人租土地,繳稅金。如此不合理人民豈有看不出,這就是為貪官所設置的「墾照」制度。
滿清對國土的認定
墾滿清據台之初規劃行政地區並置府縣,它不過是形式上的行政措施而已,幾乎是有名無實。實際上滿清的直接統治權是南從下淡水溪沿邊,北至諸羅的小地區之外,其餘都是滿清行政所不能及的未開地區。
對未開發地區即未隸清國版圖。持有墾照的「墾首」,根本依附在政府公權力之下,但在滿清據台之初,公權力無法到達諸羅,鳳山縣令也不能前往所轄地區視事而寄居於台灣府城,所以當時的墾首無法行使其墾照所俱有的特權。此時向大自然抗戰的就是不可能持有墾照的台灣本地人。
滿清統台的二百十三年間,並不是國土沒有擴張,國土擴張的條件是等待那個地區開發完成,而後軍隊開進那個地區,並設置衙門進駐官員,擁有墾照的人,此時發了大財,因為他是地主。為土地奉獻辛勤勞力的開拓者,睜眼看軍隊、污官成群而來,抽稅徵穀子。所以大部台灣土地的開發,都是農民的走先,滿清政府的「行政」才跟在後頭,最後,滿清乃實際的把該地區收歸在國土也就是「大清版圖」之內。
台灣開拓者在滿清的制度下,就被套上「盜墾」「私墾」等罪名,強佔了台灣本地人的田園。如此台灣人豈有不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道理。
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
「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乃是滿清統治台灣特有的制度,首先是依特權取得滿清政府墾照的「墾首」,他又稱為「大租戶」。他將輕易得來廣大的土地,劃分為幾個大地區,分別出租,租給「小租戶」又稱為「墾戶」。小租戶再將承租得來的土地再細分為小塊地,並轉租於更多數的農民稱為「現耕佃人」。
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這就是滿清據台時期的特有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也就是在同一塊的土地上,即發生了「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的三階層關係。大租戶(墾首)對小租戶(墾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稱為「大租」。「現耕佃人」是實際上從事於開荒和農業生產的現耕佃人(即台灣本地人),卻受著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剝削。
大租戶
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這是以滿清政府的公權力為後盾,成為外來特權階級,獲取大租權及大租的征收。大租戶的土地有達千甲以上,支配現耕佃人數百戶,每年從農業的收成「抽租一成」,而坐收龐大數量的租穀,有的養蓄私兵,且設置碉堡,其勢力竟有不亞於小諸侯。
時間的經過,自滿清中葉起,個個大租戶由於以下理由而漸趨衰落。
一. 大租戶缺乏和土地直接連繫為最大缺陷
二. 商品經濟逐漸發達而使大租戶漸趨沒落
三. 滿清官員任期裋而使特有關係逐漸喪失,自然權力也就流失。
四. 將大租權轉賣或典當,逐漸被小租戶掌握土地實權。
到了日本據台後,沒有住在台灣常住中國的大租戶放棄大租權。又住在台灣但未兼有小租權的大租戶紛紛逃回大陸,其餘的官莊、施侯大租田園等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沒收。日本認為這種三階層土地所有是進步的障礙,也不恥這種土地所有者的方式,將所有的大租權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小租戶
小租戶即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也就是「現耕佃人」。 所以小租戶原本即居住在台灣並取得地方領袖的地位,當時稱為「頭人」。與地方關係密切,了解土地開發、農業生產為大租戶所器重,進一步為大租戶承辦有關土地的開拓.農耕.生產等而成為小租戶。小租戶直接、緊密的控制著土地,每年向現耕佃人抽其農耕生產之七十至八十%的超高額小租,因此逐漸將財富集中,進入富戶,一旦有錢也就放棄直接農業耕作。
從另一方面來觀察,台灣的商品經濟自荷蘭時代即有商業經濟,當時的荷蘭人在台灣的生產是以外銷為導向的。到了滿清據台一七二五年(雍正三年)「台南三郊」即告成立,這種商業組織它所經營的商品更深入農村社會,因而成為農業生產的導向,又外銷的增加促使農業生產量(米.糖等)的增加。如此小租戶又進入成為農產品的代言人。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配田賦由穀納制改為銀納制(請參閱p48郭光侯事件)的結果,又導致大租戶更加沒落。如此一個沒落,另一個興起,台灣社會整個的經濟發展和變革,每每有利於小租戶,使之愈來愈發財,小租戶進而收買或兼併大租權。成為實際上的大.小租土地所有者。不用言之成為了在農村社會統治領導者。
小租戶的成長後的發展有三。其中有成為放高利貸者,而魚肉赤貧的現耕佃人。另外的發展是從事製造業和商業買賣(製糖.製茶.製腦.開土壟間),開雜貨鋪等)。尚有一種是與都市的商人階級互相結合,所以小租戶、高利貸、商人構成三位一體。又小租戶是有能力任意處分土地(轉貸或買賣大小租權,更換現耕佃人)。
十八世紀中葉以後,來自外國尤其是歐美資本來台,外來的資本家來台就是要購買台灣產品如米、糖、樟腦等,所以小租戶就受到重視,成為收購外銷商品的重要一環,這樣小租戶在農村、莊堡的地位也極為鞏固。如此小租戶在政治上,也開始擔任總理.莊正.董事那樣的職務。包辦地方行政,代行徵糧抽稅。
小租戶剝削現耕佃人無所不用其極,除了超額租穀之外尚有:
一.承租田地時先要繳「定額錢」,契約成立時再繳「磧地金」。
二、所謂「鐵租」(不論豐歉或風水之害,都得照納租額,不能減免)
三、「口頭契約」(小租戶能任意提昇租額,或隨時廢約起佃),甚至「水沖沙壓…田去糧存」。這種慘無人道的剝削手段一直沿傳至日本統治時代。
到了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淘汰後,小租戶終於成為相等於近代私法上的土地所有者地主,而存留於台灣社會,並居上層階級。
一九○四年(日本明治三十七年,光緒三十年)日本有一統計
大租戶約有 三萬八千人
小租戶約 三十萬人
現耕佃人(農戶) 七十五萬人。
兼有大小租的土地所有者之中,所謂「台灣五大地主」,即是
台北板橋.林本源 五千三○○甲,
阿罩霧.林獻堂 一千五○○甲,
新竹.何如藺 五○○甲,
台中新庄仔.吳鸞旂 八○○甲,
台中霧峰庄.林季昌 七○○甲。
現耕佃人
現耕佃人是指實施農業生產者,他們在滿清據台時是由從中國移民、偷渡來台者,尚有早先在荷蘭時代開拓者的後裔和鄭氏王朝時屯田兵卒的後身。這三者構成的「台灣本地人」,也就是開拓者社會(本地人社會)的成員。
在上述的大租戶、小租戶的制度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對台灣本地人的剝削。現耕佃人也就是台灣本地人,他們在生產上,率先踏進無人的原林曠野,而且單憑自力開荒從事農耕生產,但所開拓好的土地,反而為他人所佔,收成物也幾乎被奪光。造成貧困,現耕佃人終於起來反抗外來統治者。
在政治上他們又經常被冠上流氓.逃犯.盜賊.奸民等符號。屢屢赤手起來反抗外來的殖民統治者,不幸落敗,但是他們代代繼承了先人開拓者的精神,成為台灣社會發展的原動力,這種對大自然、對外來統治者的對抗傳統,一直流在台灣人的血液中,而沿傳到今日的台灣。
番大租
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在原住民所控制下的地方是不用繳稅,不理滿清政府的規定。所以移入該地區從事開荒的漢人得繳納「番大租」於頭目,才能直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根本不需要滿清政府發給墾照,也不可能有漢人大租戶介入之餘地。在這裡又可看到滿清的國界是不及於當時所稱的「番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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