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臺灣史---滿清據臺時期1滿清據台的基本政策
滿清據台的基本政策
滿清據台並不情願
一六八三年在東寧王朝鄭克塽降清時,滿清政府對台灣的佔有並沒有領土的野心,所以產生了對台灣的「留」與「棄」的問題。 滿清政府將處理台灣的事務交由駐在福建的官員。絕對多數的人認為只要將居在台灣約二十萬的漢人全部遷至中國,放棄台灣島嶼。將此島讓其荒蕪,如此就絕不可能再產生如鄭成功祖孫三代的人,據有台灣島嶼造成滿清多年的夢魘,造成對海權薄弱的滿清帝國沿海無窮的後患。
在這種觀念下,滿清官員設計將台灣所有的住民約二十萬餘人,全部遷移至中國。如此做了才是符合也可以稱得上是完完整整地征服了台灣。滿清為此事從北京派來蘇拜侍郎在福州主持召開「台灣善後會議」,參加會議的滿清政府大員有閩浙總督金鋐及征台大將施琅等。此次會議滿清官員不再擔憂台灣這海島,所以會議中大家高唱著「棄台論」。 這個觀念是因征服台灣的目的不是在領土的佔有,而在消滅自一六四六年鄭成功起兵與滿清惡鬥近四十年的鄭氏一族而已。
滿清政府於一六八三年八月十五日將此對台灣的「棄與留」問題交議政王、大臣會議,而會議的結論是:「台灣應棄、應守,俟鄭克塽等率眾登岸,令侍郎蘇拜與該督、撫、提督合同酌具奏。」
反對佔有台灣是基於中國歷年來是陸權國家,以逐鹿中原為目的,對海外的島嶼如何與大陸比較,不痛不癢,所以上至皇帝下至許多大臣,全都是在一片贊成「放棄台灣」的論調中。贊同者包括當時的滿清皇帝康熙。
在棄台論響徹雲霄之時,征台大將施琅堅持獨樹一格,他認為應該保有台灣而不是放棄台灣。尚有一留台的原因是施琅個人的因素,他為了滿清政府立下了曠世大功,對勝利品的台灣怎捨得就如此拋棄。
為了挽回頹勢,所以就以各種方法將保有台灣的益處大加擅揚。他發揮了文書專長在同年十二月就向皇帝提出一份奏摺「恭陳台灣去留疏」。在疏中強調台灣地位之重要,又佔據台灣並不須動用到中國的錢財支援。
康熙皇帝對不須動用到中國的錢財支援並不感到是有利的因素,他所擔憂的是少數民族的滿人派不出兵到台灣,又他並不能信任的前明朝漢人降兵,讓這些降兵到台灣,有可能是一件高度危害到滿人統治權的事。
施琅善於揣測,再次上書,其中能打動康熙皇帝的心是「掌握台灣是中國沿海四省的屏障」,以不久留的「班兵」制度、加上「不攜眷」、「不築城」等的配套措施,將康熙所擔憂的漢人降兵可能造反之事化解。所以康熙更改決定將台灣收入大清的版圖之中。也就是據台並不情願,因此台灣的統治有許多根本上的缺陷。
施琅於一六八三年(康熙二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入台灣,到次年(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才定案,遷延不決有八個月之久。才決定將台灣納入大清帝國的版圖 。於是派遣到福建處理錢糧侍郎蘇拜,會同福建督、撫、提督疏言:「台灣地方千餘里,應設一府三縣,設巡道一員分轄;應設總兵官一員、副將二員、兵八千,分為水、陸八營;澎湖應設副將一員、兵三千,分為二營。每營各設遊、守、千、把等官。」如此才正式將台灣納入大清版圖,隸屬福建省。又將「東寧」改回「台灣」。
台灣雖然劃入成為滿清的版圖,但滿人卻也不來台灣,全權交由征台大將施琅處理。但是施琅對台灣的佔有首先先求自利,就是對土地的掠奪,他個人如此就佔據擁有七千甲土地(田、園)。又對台灣人民的處理是以消極的態度,如限制移民來台,又以海盜多為理由禁止潮州、惠州人民台。 依據上書的治台理念,視台灣為敵境,對所派來台灣的官員、士兵,以三年一任,就是軍人的「班兵」制度,又不准帶家屬。如此對台灣進入了滿清的殖民統治,滿清官員士兵來台只知壓搾、奪取,台灣不幸陷入了黑暗的滿清據台時期二百一十三年。
西元一六九七(康熙三十六年) 台灣被滿清所佔據已達十四年之久,在郁永河所著的「裨海紀遊」中說道:台灣是「海外丸泥,不足加中國之廣,裸體文身之番,不足與共守,日費天府金錢於無益。不如徙其人而空其地。」也就是十四年後還是在贊成棄台的論調。
由於施琅請「留」台灣的重大原因是指出由海上防衛的觀點,為中國沿海四省的屏障,而引起留台灣的,而不是在擁有土地利益。又對台灣經濟上的重要根本不知道。如此,據台後其政策上的許多措施是根本不在乎台灣人民的生活。簡單的說佔據台灣是為了中國東南沿海四省的安全而為的。
滿清統治台灣的政策
政府官員的任用(千里為官只為財)
既然滿清對台的統治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所以接著其統治的方法也不同與中國各地。 為較深入了解,我們從滿清政府其對台灣文武官員的任免升遷、管理上來觀察,其特點如下:
一.來台文武官員任期三年為限
施琅在論台灣「棄、留」一文中建議,對防守在台灣的總兵、副、參、遊等官,其任期為三年,後可轉陞內地。 於是台灣駐防軍的軍官,就定為三年一任,任滿不會留在台灣,即調回福建內地,一調回就升官。因為當時滿清官員雖仍視台灣為海外荒瘠不毛之地,來台等于謫遣投荒,所以只來三年即可回國來安撫軍心,其實滿清政府的任期三年的其重點是在,為防範派赴來台的軍兵若長居台灣久了就出現與本地人聯合反清,一如吳三桂等三藩抗清之舉,所以就定下三年為期的規定。
至于文官的任期,也如同上述依武官任期,三年為限。但這三年任期,事實上並沒有三年,祗有二年半,因到台灣是乘冬月北風之時,又離開台灣之時為夏月南風之便回到內地。所以台灣除了道員以外,自知府到知縣的文官(包括了主要的地方官全部)實是任期祗有二年半。僅以台灣府知府而言,任期在雍正(一七二三~一七三五年)以後,就無久任的,計為高鐸三年,范廷謨一年,孫魯一年;俞存仁三年,倪象愷一年,王任仕二年,尹士俍二年等。再以首縣的台灣縣知縣論:沈朝聘二年,蔣相二年,王兆陞四年,錢巍業三年,李中素二年,盧承德(漢軍)五年,陳濱二年,王仕俊四年,張宏六年,俞兆岳六年,吳觀域一年;王禮二年,周鍾瑄四年,徐琨一年,張廷炎二年,唐孝本一年,冷岐暉三年,路以周一年等。雖然歷任去職的原因各有不同,並不全是任滿而去,由以上觀之滿清官員任期不合理的短。
二.在台任滿後回福建必升官
台灣文官,自教職(訓導、教諭等州、縣級的教育行政主管)以上,至道員止,如無處分,任滿必升,而由施琅奏疏,武官自總兵、副將以至參將、遊擊等,也是三年升轉。這是以升官來引起官員來台的興趣,但實際上來台灣確是所有來官員的最愛。
三、到台灣任職的官員由福建巡撫揀選,不經中央吏部
滿清政府在一六八八年(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行政命令將派赴台灣官員的權力下放至巡撫,由巡撫在福建省內的官員中揀選派遣。 這道命令改變原本滿清的人事任免權力。使巡撫有更大的權限,如此也造成了為了成為派赴台灣的官員競相鑽營,來台官員幾乎全屬貪官。
四、不准攜眷
滿人以少數人統治了絕大多數的漢人,所以不得不選用部份漢人官吏來統治中國。如今又需派赴台灣為官為吏,從滿人中是派不出來,只好全部採用漢人官吏到台。但對漢人官吏卻不放心,所以施琅的配套措施就是所派人員之家眷不准赴台,為了就是將家眷留在中國以為人質,以防與台灣反清人士結合。因此有令到台灣就任的文武官員不准攜眷的規定。
不攜眷的優點是滿清政府由內心中懼怕到了台灣以後的人員,受環境的影響可能反清,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官員到了台灣就不至造反。
對不信任的漢人官吏到了反清巢穴的台灣後,很可能接受環境的影響,而成為反清。滿人不願見到三藩抗清事件的重演,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派赴到台灣的官員到了就不至加入反清的行列。這項規定是包括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已渡台者也禁止家屬赴台團聚
這樣不合情理之命令到了西元一七二九年,也就是據台後四十七年時才部份放寬,但是新的限制是文職人員必須要超過四十歲,而且沒有兒子,方可攜眷,未達知縣的教職及官等,固然絕對不許攜家眷上任,而就是知縣以上,不過四十歲的,也享不到此項特權,而即是知縣以上的較高官職,並且年齡也超過了四十歲,如果已經有了兒子,那麼,在台灣也祇好暫時獨身了。這項放寬其實也沒放寬,很可能當時為某人量身定做的。
到一七七六年(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對官員不許攜眷的不合理規定才予以廢止。此時滿清據台業已九十四年矣! 但是不准攜眷是含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這不准攜眷的規定加速了台灣平埔族與漢人的融合。於是台灣人出現了一句諺語 : 「一個某,恰贏三仙天公祖」。
五.薪資特少
由中國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的給俸很少很低。
道員 年俸六十二兩
知縣 年俸二十七兩四錢九分,
縣正 二十四兩三錢(與一個兵的待遇同)
巡檢 年俸僅有十九兩三錢二分 (如同今日的縣警察局分局長) 與當時的滿清派赴台灣的士兵薪餉,年二十四兩外加米和鹽菜錢。
巡檢雖是正印官,事實上比下上一個兵
一七四三年(乾隆八年)(據台已六十一年),台灣各官加名為「養廉」金的薪俸,而養廉金高於正俸很多,
道員 養廉金每年一千六百兩,約為正俸的二十五倍有餘。
巡撿 養廉金每年四十兩,比正俸多一倍以上。
根據以上五種滿清對台灣統治的基本政策下,我們再詳細分析
對任期短所產生的問題 這是在施琅的建言書中所設計的。這項任期短的優點是立於滿清統治者的立場所設想的。滿人入關後以少數統治多數,滿漢之間又有極大的差異性,所有的滿人全都付予重任也不夠來管理整個中國,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滿清統治者必需大量使用漢人,再用漢人派赴台灣管理台灣人民。對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心存忌諱,若一旦久住很有可能變成如吳三桂的三藩抗清。所以在任期上以三年一任,就可解決可能抗清的困擾。
但是在表面上就另說一套理由是「體恤」,因台灣地處偏遠。
又三年的任期實際上祗有兩年半的時間,因渡海需靠季風,因此只有兩年半的時間在台灣,而實際辦事不過二年,縱有長才,也無從施展,尤其是一般的官員,來臺後情況尚未瞭解,就要返回中國。
滿清官場積習,頹風、貪污存在已久,少數官員若不願同流合污,則又抱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觀念,如此「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奉為金科玉津。「鹿洲文集」,中說.「邇者臺地各官,多以五日京兆,不言盡心竭力任地方安危之寄o」如此的滿清官員如何辦事?
任期短有位剌史很明白的說「明日我即去,我為何努力」。有位縣令亦說:「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見「孫可之文集」)
上述的統治台灣方法,以任期短加上不准攜眷一面以任滿必升為酬庸;但如和不許攜眷一事的配套措施,則各個不難看出滿清政府是以派出台灣為官為兵的家屬作為人質。滿清入關之初,雖重用漢人,並且不得不重用漢人,但滿、漢兩族根本上的不同,其差異極大,自然對滿人的待遇不用言之是優厚的,所以遠在天邊的台灣根本不重視,也不派滿洲八旗人來,說穿了滿人實在是少數民族來統治多數民族,根本派不出部隊來台。因此在台灣也沒有旗人官吏來台監視的功能,於是祗好採取防範的措施,一方面不久任,調動頻繁,以減少風險,一方面任滿必升,使其有利可圖,一方面以妻、子作為人質,使其有所牽顧,滿人另一方面的思考是將台灣的統治權力下放到總督、巡撫來挑選,也就是要這些封疆大吏來負全責,可是這卻造成了這些大吏的舞弊徇私,並擴大至幾乎來台的所有官員都變成是污吏。縱有循良官吏,也不過是鳳毛麟角而已。
另外來台負責防衛的軍隊也是不許攜眷,這項規定在台灣民族英雄朱一貴、林爽文等起義革命後,清政府還洋洋得意說「在台灣的士兵並沒有參加進入抗清的組織,這就是因為他們的父母、妻女眷屬都在中國。所以沒有加入抗清。」
除了促成台灣吏治之壞的上述心理因素之外,各種措施也必有其不良的後果。一大群單身男子來台後對生理的需求全無安排,豈有單純過兩、三年的禁慾生活,於是另謀發洩途徑,嫖妓、酗酒、睹博自然成為集體的公餘愛好,又這些都是具有官職的人,成群結隊,官風如何不變壞。不許攜眷除了官員外,駐軍也一律不許攜眷,台灣在這種人的統治下,社會怎麼不會起來革命呢?
滿清據台時期有句諺語說:「千里為官祗為財」。這是流行在從中國派來台灣的大小官員。因到了台灣以後生財的管道很多。來台的官員因地處邊陲職權大得很,名雖一個府,事實上等於一個省,於是造成全台所有滿清官員貪污成性,貪墨成風,武官竟有設置莊田以取法外收益。
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曾有上諭明令禁止。藍鼎元說,『官吏孳孳以為利藪,沈湎,連霄達曙。』又台灣通史上說.「貪婪之吏,以官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脂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對施琅的清領台灣後,滿清的第一任諸羅知縣季麒光對施琅的貪瀆行為曾提出奏摺指出施琅以下都置莊田(當時施琅還佔徵澎湖的漁稅,乾隆二年曾有上諭明令歸公:「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主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
台灣是海島因季風的阻絕,與中國之間的交通不便,所以在地理上自成一區。同時在行政指揮上也鞭長莫及。久之自然而然駐台官員自行擴大權力,所以與任何在中國的編制限制也破壞無遺。雖然不能自成一國,但是實際上各級官員之位尊、權大超過中國其他各地,也因此台灣的滿清官員為所欲為,草菅人命。人民受屈,無可告訴,官吏因無人箝制,更是無所忌憚,吏治之壞,隨著時間越來越壤。在同冶年間台灣道徐宗幹曾說道:「各省吏治之壞,至閩而極;閩中吏冶之壞,至台灣而極。」
來到台灣的官員可以貪得極多的贓錢,況且任滿後又一定升官。於是大家各自鑽營以便獲得派遣來台的機會,將原來認為苦差事的一變成為擠破頭人人爭取的工作。這個人事任免權並不是由中央來決定,而是操之在福建督、撫的手中,所以督、撫也善加利用。於是台灣的官缺成了福建省方調濟官員之地,所謂調濟是滿清政府的官場的用語,將可以大肆搜刮的富庶地區,與無法大飽宦囊的「虧累」窮地區。於是上級往往將窮地方的官調往富區一個時期,讓他可以多貪污一點,這美其名為「調濟」。這就是當時將貪瀆法制化的說明。
所以沈葆楨於一八七四年(清同治十三年)來台後發現了這一現象,在奏疏中說:「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台灣成為調濟之區後,就是讓派遣來台的官員撈錢,如此貪污之是公然為之,也就沒有廉恥之心了。
來台官員有誰能竭忠盡智,效其死力呢?保守的人只想混過三年就可升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他的人就要在任內狠狠撈上數筆,以便攜滿錢財返回中國。如此怎能希望滿清的官吏清廉呢?
滿清據台並不情願
一六八三年在東寧王朝鄭克塽降清時,滿清政府對台灣的佔有並沒有領土的野心,所以產生了對台灣的「留」與「棄」的問題。 滿清政府將處理台灣的事務交由駐在福建的官員。絕對多數的人認為只要將居在台灣約二十萬的漢人全部遷至中國,放棄台灣島嶼。將此島讓其荒蕪,如此就絕不可能再產生如鄭成功祖孫三代的人,據有台灣島嶼造成滿清多年的夢魘,造成對海權薄弱的滿清帝國沿海無窮的後患。
在這種觀念下,滿清官員設計將台灣所有的住民約二十萬餘人,全部遷移至中國。如此做了才是符合也可以稱得上是完完整整地征服了台灣。滿清為此事從北京派來蘇拜侍郎在福州主持召開「台灣善後會議」,參加會議的滿清政府大員有閩浙總督金鋐及征台大將施琅等。此次會議滿清官員不再擔憂台灣這海島,所以會議中大家高唱著「棄台論」。 這個觀念是因征服台灣的目的不是在領土的佔有,而在消滅自一六四六年鄭成功起兵與滿清惡鬥近四十年的鄭氏一族而已。
滿清政府於一六八三年八月十五日將此對台灣的「棄與留」問題交議政王、大臣會議,而會議的結論是:「台灣應棄、應守,俟鄭克塽等率眾登岸,令侍郎蘇拜與該督、撫、提督合同酌具奏。」
反對佔有台灣是基於中國歷年來是陸權國家,以逐鹿中原為目的,對海外的島嶼如何與大陸比較,不痛不癢,所以上至皇帝下至許多大臣,全都是在一片贊成「放棄台灣」的論調中。贊同者包括當時的滿清皇帝康熙。
在棄台論響徹雲霄之時,征台大將施琅堅持獨樹一格,他認為應該保有台灣而不是放棄台灣。尚有一留台的原因是施琅個人的因素,他為了滿清政府立下了曠世大功,對勝利品的台灣怎捨得就如此拋棄。
為了挽回頹勢,所以就以各種方法將保有台灣的益處大加擅揚。他發揮了文書專長在同年十二月就向皇帝提出一份奏摺「恭陳台灣去留疏」。在疏中強調台灣地位之重要,又佔據台灣並不須動用到中國的錢財支援。
康熙皇帝對不須動用到中國的錢財支援並不感到是有利的因素,他所擔憂的是少數民族的滿人派不出兵到台灣,又他並不能信任的前明朝漢人降兵,讓這些降兵到台灣,有可能是一件高度危害到滿人統治權的事。
施琅善於揣測,再次上書,其中能打動康熙皇帝的心是「掌握台灣是中國沿海四省的屏障」,以不久留的「班兵」制度、加上「不攜眷」、「不築城」等的配套措施,將康熙所擔憂的漢人降兵可能造反之事化解。所以康熙更改決定將台灣收入大清的版圖之中。也就是據台並不情願,因此台灣的統治有許多根本上的缺陷。
施琅於一六八三年(康熙二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入台灣,到次年(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才定案,遷延不決有八個月之久。才決定將台灣納入大清帝國的版圖 。於是派遣到福建處理錢糧侍郎蘇拜,會同福建督、撫、提督疏言:「台灣地方千餘里,應設一府三縣,設巡道一員分轄;應設總兵官一員、副將二員、兵八千,分為水、陸八營;澎湖應設副將一員、兵三千,分為二營。每營各設遊、守、千、把等官。」如此才正式將台灣納入大清版圖,隸屬福建省。又將「東寧」改回「台灣」。
台灣雖然劃入成為滿清的版圖,但滿人卻也不來台灣,全權交由征台大將施琅處理。但是施琅對台灣的佔有首先先求自利,就是對土地的掠奪,他個人如此就佔據擁有七千甲土地(田、園)。又對台灣人民的處理是以消極的態度,如限制移民來台,又以海盜多為理由禁止潮州、惠州人民台。 依據上書的治台理念,視台灣為敵境,對所派來台灣的官員、士兵,以三年一任,就是軍人的「班兵」制度,又不准帶家屬。如此對台灣進入了滿清的殖民統治,滿清官員士兵來台只知壓搾、奪取,台灣不幸陷入了黑暗的滿清據台時期二百一十三年。
西元一六九七(康熙三十六年) 台灣被滿清所佔據已達十四年之久,在郁永河所著的「裨海紀遊」中說道:台灣是「海外丸泥,不足加中國之廣,裸體文身之番,不足與共守,日費天府金錢於無益。不如徙其人而空其地。」也就是十四年後還是在贊成棄台的論調。
由於施琅請「留」台灣的重大原因是指出由海上防衛的觀點,為中國沿海四省的屏障,而引起留台灣的,而不是在擁有土地利益。又對台灣經濟上的重要根本不知道。如此,據台後其政策上的許多措施是根本不在乎台灣人民的生活。簡單的說佔據台灣是為了中國東南沿海四省的安全而為的。
滿清統治台灣的政策
政府官員的任用(千里為官只為財)
既然滿清對台的統治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所以接著其統治的方法也不同與中國各地。 為較深入了解,我們從滿清政府其對台灣文武官員的任免升遷、管理上來觀察,其特點如下:
一.來台文武官員任期三年為限
施琅在論台灣「棄、留」一文中建議,對防守在台灣的總兵、副、參、遊等官,其任期為三年,後可轉陞內地。 於是台灣駐防軍的軍官,就定為三年一任,任滿不會留在台灣,即調回福建內地,一調回就升官。因為當時滿清官員雖仍視台灣為海外荒瘠不毛之地,來台等于謫遣投荒,所以只來三年即可回國來安撫軍心,其實滿清政府的任期三年的其重點是在,為防範派赴來台的軍兵若長居台灣久了就出現與本地人聯合反清,一如吳三桂等三藩抗清之舉,所以就定下三年為期的規定。
至于文官的任期,也如同上述依武官任期,三年為限。但這三年任期,事實上並沒有三年,祗有二年半,因到台灣是乘冬月北風之時,又離開台灣之時為夏月南風之便回到內地。所以台灣除了道員以外,自知府到知縣的文官(包括了主要的地方官全部)實是任期祗有二年半。僅以台灣府知府而言,任期在雍正(一七二三~一七三五年)以後,就無久任的,計為高鐸三年,范廷謨一年,孫魯一年;俞存仁三年,倪象愷一年,王任仕二年,尹士俍二年等。再以首縣的台灣縣知縣論:沈朝聘二年,蔣相二年,王兆陞四年,錢巍業三年,李中素二年,盧承德(漢軍)五年,陳濱二年,王仕俊四年,張宏六年,俞兆岳六年,吳觀域一年;王禮二年,周鍾瑄四年,徐琨一年,張廷炎二年,唐孝本一年,冷岐暉三年,路以周一年等。雖然歷任去職的原因各有不同,並不全是任滿而去,由以上觀之滿清官員任期不合理的短。
二.在台任滿後回福建必升官
台灣文官,自教職(訓導、教諭等州、縣級的教育行政主管)以上,至道員止,如無處分,任滿必升,而由施琅奏疏,武官自總兵、副將以至參將、遊擊等,也是三年升轉。這是以升官來引起官員來台的興趣,但實際上來台灣確是所有來官員的最愛。
三、到台灣任職的官員由福建巡撫揀選,不經中央吏部
滿清政府在一六八八年(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行政命令將派赴台灣官員的權力下放至巡撫,由巡撫在福建省內的官員中揀選派遣。 這道命令改變原本滿清的人事任免權力。使巡撫有更大的權限,如此也造成了為了成為派赴台灣的官員競相鑽營,來台官員幾乎全屬貪官。
四、不准攜眷
滿人以少數人統治了絕大多數的漢人,所以不得不選用部份漢人官吏來統治中國。如今又需派赴台灣為官為吏,從滿人中是派不出來,只好全部採用漢人官吏到台。但對漢人官吏卻不放心,所以施琅的配套措施就是所派人員之家眷不准赴台,為了就是將家眷留在中國以為人質,以防與台灣反清人士結合。因此有令到台灣就任的文武官員不准攜眷的規定。
不攜眷的優點是滿清政府由內心中懼怕到了台灣以後的人員,受環境的影響可能反清,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官員到了台灣就不至造反。
對不信任的漢人官吏到了反清巢穴的台灣後,很可能接受環境的影響,而成為反清。滿人不願見到三藩抗清事件的重演,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派赴到台灣的官員到了就不至加入反清的行列。這項規定是包括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已渡台者也禁止家屬赴台團聚
這樣不合情理之命令到了西元一七二九年,也就是據台後四十七年時才部份放寬,但是新的限制是文職人員必須要超過四十歲,而且沒有兒子,方可攜眷,未達知縣的教職及官等,固然絕對不許攜家眷上任,而就是知縣以上,不過四十歲的,也享不到此項特權,而即是知縣以上的較高官職,並且年齡也超過了四十歲,如果已經有了兒子,那麼,在台灣也祇好暫時獨身了。這項放寬其實也沒放寬,很可能當時為某人量身定做的。
到一七七六年(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對官員不許攜眷的不合理規定才予以廢止。此時滿清據台業已九十四年矣! 但是不准攜眷是含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這不准攜眷的規定加速了台灣平埔族與漢人的融合。於是台灣人出現了一句諺語 : 「一個某,恰贏三仙天公祖」。
五.薪資特少
由中國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的給俸很少很低。
道員 年俸六十二兩
知縣 年俸二十七兩四錢九分,
縣正 二十四兩三錢(與一個兵的待遇同)
巡檢 年俸僅有十九兩三錢二分 (如同今日的縣警察局分局長) 與當時的滿清派赴台灣的士兵薪餉,年二十四兩外加米和鹽菜錢。
巡檢雖是正印官,事實上比下上一個兵
一七四三年(乾隆八年)(據台已六十一年),台灣各官加名為「養廉」金的薪俸,而養廉金高於正俸很多,
道員 養廉金每年一千六百兩,約為正俸的二十五倍有餘。
巡撿 養廉金每年四十兩,比正俸多一倍以上。
根據以上五種滿清對台灣統治的基本政策下,我們再詳細分析
對任期短所產生的問題 這是在施琅的建言書中所設計的。這項任期短的優點是立於滿清統治者的立場所設想的。滿人入關後以少數統治多數,滿漢之間又有極大的差異性,所有的滿人全都付予重任也不夠來管理整個中國,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滿清統治者必需大量使用漢人,再用漢人派赴台灣管理台灣人民。對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心存忌諱,若一旦久住很有可能變成如吳三桂的三藩抗清。所以在任期上以三年一任,就可解決可能抗清的困擾。
但是在表面上就另說一套理由是「體恤」,因台灣地處偏遠。
又三年的任期實際上祗有兩年半的時間,因渡海需靠季風,因此只有兩年半的時間在台灣,而實際辦事不過二年,縱有長才,也無從施展,尤其是一般的官員,來臺後情況尚未瞭解,就要返回中國。
滿清官場積習,頹風、貪污存在已久,少數官員若不願同流合污,則又抱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觀念,如此「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奉為金科玉津。「鹿洲文集」,中說.「邇者臺地各官,多以五日京兆,不言盡心竭力任地方安危之寄o」如此的滿清官員如何辦事?
任期短有位剌史很明白的說「明日我即去,我為何努力」。有位縣令亦說:「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見「孫可之文集」)
上述的統治台灣方法,以任期短加上不准攜眷一面以任滿必升為酬庸;但如和不許攜眷一事的配套措施,則各個不難看出滿清政府是以派出台灣為官為兵的家屬作為人質。滿清入關之初,雖重用漢人,並且不得不重用漢人,但滿、漢兩族根本上的不同,其差異極大,自然對滿人的待遇不用言之是優厚的,所以遠在天邊的台灣根本不重視,也不派滿洲八旗人來,說穿了滿人實在是少數民族來統治多數民族,根本派不出部隊來台。因此在台灣也沒有旗人官吏來台監視的功能,於是祗好採取防範的措施,一方面不久任,調動頻繁,以減少風險,一方面任滿必升,使其有利可圖,一方面以妻、子作為人質,使其有所牽顧,滿人另一方面的思考是將台灣的統治權力下放到總督、巡撫來挑選,也就是要這些封疆大吏來負全責,可是這卻造成了這些大吏的舞弊徇私,並擴大至幾乎來台的所有官員都變成是污吏。縱有循良官吏,也不過是鳳毛麟角而已。
另外來台負責防衛的軍隊也是不許攜眷,這項規定在台灣民族英雄朱一貴、林爽文等起義革命後,清政府還洋洋得意說「在台灣的士兵並沒有參加進入抗清的組織,這就是因為他們的父母、妻女眷屬都在中國。所以沒有加入抗清。」
除了促成台灣吏治之壞的上述心理因素之外,各種措施也必有其不良的後果。一大群單身男子來台後對生理的需求全無安排,豈有單純過兩、三年的禁慾生活,於是另謀發洩途徑,嫖妓、酗酒、睹博自然成為集體的公餘愛好,又這些都是具有官職的人,成群結隊,官風如何不變壞。不許攜眷除了官員外,駐軍也一律不許攜眷,台灣在這種人的統治下,社會怎麼不會起來革命呢?
滿清據台時期有句諺語說:「千里為官祗為財」。這是流行在從中國派來台灣的大小官員。因到了台灣以後生財的管道很多。來台的官員因地處邊陲職權大得很,名雖一個府,事實上等於一個省,於是造成全台所有滿清官員貪污成性,貪墨成風,武官竟有設置莊田以取法外收益。
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曾有上諭明令禁止。藍鼎元說,『官吏孳孳以為利藪,沈湎,連霄達曙。』又台灣通史上說.「貪婪之吏,以官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脂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對施琅的清領台灣後,滿清的第一任諸羅知縣季麒光對施琅的貪瀆行為曾提出奏摺指出施琅以下都置莊田(當時施琅還佔徵澎湖的漁稅,乾隆二年曾有上諭明令歸公:「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主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
台灣是海島因季風的阻絕,與中國之間的交通不便,所以在地理上自成一區。同時在行政指揮上也鞭長莫及。久之自然而然駐台官員自行擴大權力,所以與任何在中國的編制限制也破壞無遺。雖然不能自成一國,但是實際上各級官員之位尊、權大超過中國其他各地,也因此台灣的滿清官員為所欲為,草菅人命。人民受屈,無可告訴,官吏因無人箝制,更是無所忌憚,吏治之壞,隨著時間越來越壤。在同冶年間台灣道徐宗幹曾說道:「各省吏治之壞,至閩而極;閩中吏冶之壞,至台灣而極。」
來到台灣的官員可以貪得極多的贓錢,況且任滿後又一定升官。於是大家各自鑽營以便獲得派遣來台的機會,將原來認為苦差事的一變成為擠破頭人人爭取的工作。這個人事任免權並不是由中央來決定,而是操之在福建督、撫的手中,所以督、撫也善加利用。於是台灣的官缺成了福建省方調濟官員之地,所謂調濟是滿清政府的官場的用語,將可以大肆搜刮的富庶地區,與無法大飽宦囊的「虧累」窮地區。於是上級往往將窮地方的官調往富區一個時期,讓他可以多貪污一點,這美其名為「調濟」。這就是當時將貪瀆法制化的說明。
所以沈葆楨於一八七四年(清同治十三年)來台後發現了這一現象,在奏疏中說:「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台灣成為調濟之區後,就是讓派遣來台的官員撈錢,如此貪污之是公然為之,也就沒有廉恥之心了。
來台官員有誰能竭忠盡智,效其死力呢?保守的人只想混過三年就可升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他的人就要在任內狠狠撈上數筆,以便攜滿錢財返回中國。如此怎能希望滿清的官吏清廉呢?
禁止人民到台灣
因滿清並無積極開發台灣之意,清廷雖在台設官,但仍將台灣看做是敵境亂民所聚集的荒島,所以對台灣的處理首先將東寧王朝所有官員內遷至中國,同時也下禁止渡台的禁令,以孤立台灣。
原本視台灣為敵境的觀念仍然深深影響了政策的設計,因此滿清政府並不希望在台灣的人口增加。所以一開始就限制移民入境。原本是絕對禁止的,但眾所周知滿清官員的貪贓成性,只要自已有利即眼睜睜讓偷渡盛行。
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台灣府知府對移民入境,允許在原籍所在地衙門請領護照,其限制是:
一 、入藉者必須開明到臺以後所投靠之親友的姓名住址,並開明落籍的坊。
二、探親的必須開明所探親友的姓名和住址,並開明回籍的限期。
三、做生意的,必須開明落腳的舖戶以及回籍的限期。
凡有內地人民欲來臺,必於原籍該縣開明、其入籍者必寫清楚到台灣的縣、里、坊名及所訪問或親戚的名子。其他尚有地址、商舖名。又必須填明離台之期限。
在「清會典」中,在一七八四年(高宗乾隆四十九年)奏准的有關台灣人回到福建的規定有鼓勵:「台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著,概免給照,准其自赴耳門總口,………隨時放行。」就是對於回藉的台灣人不需任何護照,所以可以看出滿清政府不想讓人民居住在台。
滿清政府對自已的官員以不許攜眷的方法,到了雍正年間,也仿照官員和兵丁不許攜眷的辦法。
一. 不許人民攜眷來台。
二. 規定在台灣的移民無眷屬在福建、廣東的強制回祖藉之地。
這兩條規定,就可看出滿清政府對台灣人口政策是極為嚴厲的。對可獲得許可者必須要有家眷在中國,而又不許攜家帶眷來台。這又將對付官員兵丁的方法複制到平民,也就是來台的平民其家眷做為人質。
從上對入境台灣的限制是相當的嚴厲的,但是其效果卻是大大不同。台灣的迅速開發就是閩、粵移民大量湧入的結果;政官的固然而台灣為「金穴」,人民又何嘗不視台灣為金穴!違禁入台的方法很多
一. 賄賂滿清官吏,官員在福建本籍發給官方護照。
二. 沒有護照的則賄賂在台灣的官員、兵丁所以可以無照登入境。
三. 利用商船或水師哨船夾帶來台的。
四. 有的用小船從偏僻小港潛入台灣。
五. 有使用冒領護照或偽造護照。
這就是所謂的「偷渡」,因為行賄的地方可以在本籍發照的衙門,也可以在台灣入口的檢查站,所以滿清政府所設計下的來台資格全部被破壞,在貪官貪瀆下,爭取生活的人民不計艱辛冒險渡過黑水溝來台,這群人都俱有開拓者的精神,也是冒險分子。這也是同一血統的台灣人與漢人在心理上、行為上漸行漸遠的開始。
從性別來看,來台灣的人士公開領有護照入境的,全部都是男人,採取偷渡入境的也是男人居多,所以滿清據台期間來台的人士男女之間的差距極大,大到台灣有句諺語:「一個某,恰贏三仙天公祖」
因滿清並無積極開發台灣之意,清廷雖在台設官,但仍將台灣看做是敵境亂民所聚集的荒島,所以對台灣的處理首先將東寧王朝所有官員內遷至中國,同時也下禁止渡台的禁令,以孤立台灣。
原本視台灣為敵境的觀念仍然深深影響了政策的設計,因此滿清政府並不希望在台灣的人口增加。所以一開始就限制移民入境。原本是絕對禁止的,但眾所周知滿清官員的貪贓成性,只要自已有利即眼睜睜讓偷渡盛行。
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台灣府知府對移民入境,允許在原籍所在地衙門請領護照,其限制是:
一 、入藉者必須開明到臺以後所投靠之親友的姓名住址,並開明落籍的坊。
二、探親的必須開明所探親友的姓名和住址,並開明回籍的限期。
三、做生意的,必須開明落腳的舖戶以及回籍的限期。
凡有內地人民欲來臺,必於原籍該縣開明、其入籍者必寫清楚到台灣的縣、里、坊名及所訪問或親戚的名子。其他尚有地址、商舖名。又必須填明離台之期限。
在「清會典」中,在一七八四年(高宗乾隆四十九年)奏准的有關台灣人回到福建的規定有鼓勵:「台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著,概免給照,准其自赴耳門總口,………隨時放行。」就是對於回藉的台灣人不需任何護照,所以可以看出滿清政府不想讓人民居住在台。
滿清政府對自已的官員以不許攜眷的方法,到了雍正年間,也仿照官員和兵丁不許攜眷的辦法。
一. 不許人民攜眷來台。
二. 規定在台灣的移民無眷屬在福建、廣東的強制回祖藉之地。
這兩條規定,就可看出滿清政府對台灣人口政策是極為嚴厲的。對可獲得許可者必須要有家眷在中國,而又不許攜家帶眷來台。這又將對付官員兵丁的方法複制到平民,也就是來台的平民其家眷做為人質。
從上對入境台灣的限制是相當的嚴厲的,但是其效果卻是大大不同。台灣的迅速開發就是閩、粵移民大量湧入的結果;政官的固然而台灣為「金穴」,人民又何嘗不視台灣為金穴!違禁入台的方法很多
一. 賄賂滿清官吏,官員在福建本籍發給官方護照。
二. 沒有護照的則賄賂在台灣的官員、兵丁所以可以無照登入境。
三. 利用商船或水師哨船夾帶來台的。
四. 有的用小船從偏僻小港潛入台灣。
五. 有使用冒領護照或偽造護照。
這就是所謂的「偷渡」,因為行賄的地方可以在本籍發照的衙門,也可以在台灣入口的檢查站,所以滿清政府所設計下的來台資格全部被破壞,在貪官貪瀆下,爭取生活的人民不計艱辛冒險渡過黑水溝來台,這群人都俱有開拓者的精神,也是冒險分子。這也是同一血統的台灣人與漢人在心理上、行為上漸行漸遠的開始。
從性別來看,來台灣的人士公開領有護照入境的,全部都是男人,採取偷渡入境的也是男人居多,所以滿清據台期間來台的人士男女之間的差距極大,大到台灣有句諺語:「一個某,恰贏三仙天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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