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臺灣史---滿清據臺時期3滿清政府與官員對台灣人民的掠奪與剝削
滿清對台灣人民的掠奪與剝削
滿清據台後統治二百一十三年,其稅賦是繼承自荷蘭、東寧王朝(鄭氏王朝)有地賦(錢糧)、丁賦(丁銀或地丁銀,另有番餉)及雜賦(雜餉)。尚有屯稅、隘稅等等,其課征的稅率比東寧王朝為重,既然滿清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各項稅賦就是與中國本土不同,當然是採取重課為原則。
滿清統治下的田賦,沿明制之舊,以徵糧為主,將徵收現糧稱為「正供」,以後因糧價下跌,滿清官員改為納銀兩,稱為「折色」,而除正供之外,有各稱特捐性實的「附加」,又有經收官員入己的法定「耗羡」,此為假立名目課征。
耗羡 : 「銀與穀皆有耗,銀曰爐火之耗,穀曰鼠雀之耗,則典守出納者病,耗必有羨,從而徵之」。這名為「耗羡」實際上是貪官的手法,將貪污合理化的名辭。其他尚有更有各種巧立名目的浮收。除了正賦以外,其他各項稅都不固定,因為大都是進入私囊的,如此也不能公開,故資料較少。
田賦: 滿清據台之後,課征「上則田」每甲納穀八石八斗,表面上是比東寧王朝的官田十八石、營盤田十四石低,(鄭氏尚有極低的文武官田是三點六石),但是滿清的課稅是不供應陂、塘、堤、圳之修護、構築以及牛、種、農具的供給。荷據時期,全台土地全部都屬於公有,農民基本上是受雇來耕地所以凡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以及耕牛、農具、糧種的供應,全由官方負擔,所以這種土地稱之為「王田」。東寧王朝是承繼荷蘭的方式,因而所有的土地墾主是需負責,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並供給牛隻、農具、種子,官田的佃農對墾主祗繳租金,「上則田」每年每甲納穀是三石六斗。所以滿清的八石八斗是貴一倍多。 台灣的田賦比中國本土苛重,滿清官員自己也承認說:「台灣田賦異乎中土。」「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內地糧額,若非以多報少,正供不能完納。」 沈葆楨也說:「台地之地賦重甚於本土。」 又劉銘傳在其奏摺中說:「臣渡台以來,細訪民賦稅,較之內地,未見減輕,不勝驚愕。久之,察所由未,皆係細民包攬。」
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福建總督劉世明曾經上奏請求將台灣的田賦比照同安縣的標準,上則田每甲每年徵九錢三分多銀子(因為台灣計甲,同安縣是以畝計)。這項奏摺是將在二年前所定下的田賦改徵現銀(名稱「折色」),每石穀折銀三錢六分,原文每甲納穀八斗的,即需繳現銀(折色)為三兩一錢六分八厘銀子。這就是三倍於劉世明之請。
田園為官所佔: 在各項滿清的文獻中有記錄是「各項田園以之歸民」,這種說法根本就是相反。施琅就擁有七千甲的田園,其下大小官員也都嚐到了土地的佔有,以致台灣土地的所有者有三層的關係。既墾的田園都歸滿清官方擁有或其官員的私有,滿清據台時期除了官方所征地賦之外,台灣本地人尚得被官方及其官員徵去大租和小租。
用量具向台民的剝削 : 一七九○年台灣知府楊廷理,以統一量制為名,無形中提高了賦課的數量,而再多一層的剝削了台灣本地人的穀米。台灣向來使用「道斗」,其斗量較少於中國本土的「滿斗」,即台灣的一斗等於中國的八升。於是滿清駐台官員台灣知府楊廷理以假公平的方法,將「滿一斗道八升」之中間,創造一個新的量具,此量具為九升,美其名為「公平斗」,然後依此新量具向台灣農民實施官方的所有的賦課,或大小租戶所征收的租穀,也就是說全台一律增加一成多的支出供給貪官。
將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 於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分巡台灣兵備道熊一本及台灣知府,以整理財政為名。壓制了各地台灣本地人的多次反抗,強行把「本色」改為「改折」。就是把向來的穀納制改為納銀制,並公定以一石米穀改折六八銀二元、三元,而來征收所有的賦課。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滿清這樣罔視社會現實,自行定穀價低於市價的銀納制,換句話說即是稅率大幅上揚,台民又多一層剝奪。尤其在穀因此而日趨騰貴之下,官方重斂愈加厲害。因此在台灣演變為,以多報少以及設法漏稅。又在貪官獲得私利的情形下蔓延全臺,造成財政上的極度紊亂,這就是有名為「隱田」的出現。
其他苛稅
除了田賦之外,滿清據臺之後定有各項雜稅其名稱如下: 「毛丁」、「番餉」、「樑頭」、「採捕」、「渡船」、「牛磨」、「蔗車」、「菜園」、 「當舖」、「番檨宅」、「檳榔宅」、「尖艚」、「舢板」、「厝稅」、「塭」、「港」、「潭」、「滬」、「箔」、「蠔」、「藏」、、「縺」、「罟」、「罾」等數十種苛雜稅。
丁銀、地丁銀:滿清政府於佔據台灣後次年,即一六八四年(康熙二三年)編查戶口,同時繼承了自荷蘭和鄭氏所沿傳下來的「丁銀」,即每年每丁(每位男人稱之為丁)征收銀四錢七分六釐。六十二年後即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台灣的人口已增加近一百萬人,把丁銀改為「地丁銀」,其定額減低為每年一丁二錢。所謂「地丁銀」,乃是把丁銀的征課附著於田地辦納。更改的原因是人是會遷徙的而土地不會,所以將丁銀這種稅與土地掛勾。中國自從漢代起就有「丁賦」,康熙間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已將丁賦的計徵對象予以凍結,至雍正時則合併於田賦之內,總稱「地丁」,事實上已予廢止;但台灣仍舊例外地有「毛丁」即是除了丁賦在田賦中併征外又重複征收毛丁。所謂「毛丁」,原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征收的「人頭稅」,東寧王朝承荷人遺規,凡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人,每人每月徵銀五分,計為每年六錢,稱為「毛丁」 這種稅制,鄭經在一六七四年反攻中國時,曾經推行於福建泉州、漳州和廣東的潮州、惠州四個府。滿清據台後,雖減為每人每年四錢銀子,但此稅其他各省是沒有的,而福建其他各府每人每年祗稅一錢至二錢,從此處也可確認滿清統治台灣的心態是屬對敵境、敵民的處理,所以各項稅率、稅目特別苛刻。
番餉:此為向山地原住民(先住民)征收的,其數頗不固定有每人每年納銀一、二兩,甚至有高達一、二十兩的,極度苛酷。滿清繼承了荷蘭人和東寧王朝(鄭氏王朝)原本業已苛斂的制度。 「番餉」,又名「番丁餉」,其下又細分為熟番和生番。熟番番餉,再細分為壯番徵米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壯番婦一名徵米一石、教冊仔(原住民之書記).公廨(音械)之番丁一名徵米一石。加上將米以穀改折征收之(一石米改折二石征收),又再改粟一石折價銀三錢六分,這樣以一種的課征而加徵了好幾重的剝削。這種番餉在各番社所征的銀依統治的難易徵收不等,少者銀五、六錢,多者每人銀二兩。這種極度苛刻的稅制,能令原住民不反嗎?乾隆初年(十八世紀中葉),被征番餉乃有大小八十九社,五千九十人,征銀共有七千八○八餘兩。
屯稅、隘稅:滿清政府和漢人的土豪,一方面壓迫、剝削原住民,另一方面又創造出「屯制」和「隘制」,以「防止番害」為藉口,從漢人台灣本地人加以另外一種的課征,這就稱之為「屯稅」和「隘稅」。
樑頭:是商船的船稅,依中艙橫木的長度計征,
採捕:是漁冊的船稅,依船舶的載重石數分級計征,
渡船、尖艚、舢板:是小型交通船的船稅。
塭 :是就海邊築岸蓄水養魚的.
港 :是就海水倒灌之川的支流處築岸養魚的;
潭 :是在內陸開潭蓄水養魚的.
滬 :是在海邊海潮漲到之處建築二尺高的土堤,留一個缺口,缺口處豎以木柱,上面張網,漲潮的時候魚隨海水流到士堤內退潮時水仍從缺口流出而魚留網中.
箔 :是以竹簾代替土園的滬,竹簾高八尺,長有數十丈;
蠔 :就是採蚵(牡礪)的竹箭;「綾」是數十丈長的釣繩;「藏」是冬至捕海鯔(烏魚)的小船或竹筏,「縺」是牽網;「罟」,「罾」,「令」是大小不等的罩網.以上都是依其不同的捕魚工具而不 以下同稅額的漁稅稅名。這些稅,多半是承鄭氏遺規。
塭稅:是鄭氏時代所沒有的其他「牛磨」(磨坊稅)、「蔗車」(製糖作坊)、「瓦寨」、「當舖」等、資本比較雄厚,徵稅
厝稅:即房屋稅,征收不分瓦房、草房、「菜園」(蔬菜種作人)、「番檨宅」、番檨栽培者)、「檳榔宅」(檳榔栽培者)等,雖或有大規模經營之人,但徵收時是鉅細靡遺,而且「瓦寨」、「當舖」、「菜園」、「番檨宅」,「檳榔宅」都是新稅。
魚規:澎湖的魚規,閩省澎湖之地係海中孤島,並無可耕田地,附島居民咸置小艇,以捕魚餬其口。施琅在澎湖倚勢霸佔,每年規定需繳付給施琅禮金壹千貳百兩。
滿清據臺的賦稅,單從稅名就知極盡煩擾之能事,其根源實由於視台灣為敵境、番邦、化外之地的觀念。所以對台灣是以搜刮為主。加上來台官員之素質是以貪瀆為能,許多巧立名目,可說是曠古所未聞。
在台灣經濟上發展上是以扼殺為主,外加種種限制,在這情形下再以聚歛為策,台灣人民於是只要有人登高一呼反清,則全民響應。因此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應運而生。
滿清官員對台灣人的敲詐勒索
滿清據台後,不僅是政府本身重賦苛斂,而且,貪官污吏只知中飽私囊,為非做歹。在滿清的政府文件中亦顯示出如下的文章:
在一八四八年(道光二十八年)分巡台灣兵備道徐宗幹的「斯未信齋文集」說:「各省吏治之壞至閩極,閩中吏治之壞,至台極矣。」,
沈葆楨在其「請移駐巡撫摺」中說:「始由官以吏胥為爪牙,吏胥以民為魚肉。」。
這樣,官場的吏胥(又名「書吏」,或「書辦」,官場之差役,或皂快),乃狐假虎威,任意敲詐勒索,無所不為。
在周鐘瑄「諸羅縣志」風俗志)中說:「胥役各處所有,台屬為盛。…見事生風,非欺官以脧民之膏血,何以飽其蹊壑乎。」。
藍鼎元「鹿洲初集」致巡視台灣御史.吳達禮論治台事宜中說:「台中之胥役,比內地更熾,一名皂怏,數十幫丁,一票之差,索錢七十貫,或百餘貫不等。吏胥之權勢甚於鄉紳,皂快之恆赫甚於風憲。」
所以台灣的諺語中出現「衙門八字開,無錢不用來」。
劉家謀的「海音詩」中說:由於滿清政府重徵苛斂,尤其是地賦重,台灣本地人每年的收成幾乎不足以繳納賦課,善良的百姓很懼怕強徵米穀的班役,稱為「虎老爺」,他們倚勢凌虐,荼毒萬狀。「一甲徵租近一車,賦浮那得腹言加,多田翁比無田苦,怕見當門虎老爺。」
既然官員是成群的貪贓枉法,從中國調來的兵卒也依樣畫葫蘆,進行敲詐台灣百姓,發財後,再放高利貸給台灣本地人,一旦窮百姓借了,每百錢按日繳五文,停繳一日,即把前繳利息全部抹消,稱為「五虎利」,若無力償還即把其妻子劫去等,如此怎麼能不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只要有人高舉義旗,不分南北,大家一起反清。
滿清對台無經濟政策
滿清政府對台灣並無經濟政策,主要的原因是對台灣的佔有為沿海四省的屏障,所以沒有經濟政策。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滿清確扼殺台灣的經濟。
一. 海禁的延伸,經濟的扼殺: 滿清據台之後心腹大患已除,原本對付東寧王朝的海禁也加以除禁,可是施琅卻大加反對。他的「海疆底定」密書說: 「海禁嚴則容易防守,海禁開則難以管理,並怕人們至海外(即指台灣)誘結黨類,蓄毒釀禍,並建議限制商船、漁船之活動,對准予活動的則採用嚴厲的稽查,以防止在海外(台灣)發展和敵人勾結通謀的奸人。在持續的海禁下,自然海上貿易就消失無蹤。原本東寧王朝時龐大的東洋、西洋船隊進行跨越國界的海上貿易,產生無比的利益,鄭氏用於反攻中國,並曾取下福建八府中的七府。這種海上貿易就被施琅加上滿清政府的通力合作下,台灣在人為的操縱下,喪失了海上地理位置上的優勢,海上貿易的龐大利益也就煙消雲散。
二. 禁止入山 有明文的限制入山開墾,更是沒有鼓勵開發措施,大多數的台灣人來自閩、粵?經海禁偷渡,冒生命的危險,渡過黑水溝來台,所求為何,就是寶島台灣物產豐富。但滿清政府郤以禁止、限制的方式。原本是想在經濟上有所發展,現在當局一概以限制、扼殺為事,台灣的經濟就在貪官污吏下被扼殺了。但既然是貪官就有包庇的事件,久而久之貪污更為盛行。
滿清據台後統治二百一十三年,其稅賦是繼承自荷蘭、東寧王朝(鄭氏王朝)有地賦(錢糧)、丁賦(丁銀或地丁銀,另有番餉)及雜賦(雜餉)。尚有屯稅、隘稅等等,其課征的稅率比東寧王朝為重,既然滿清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各項稅賦就是與中國本土不同,當然是採取重課為原則。
滿清統治下的田賦,沿明制之舊,以徵糧為主,將徵收現糧稱為「正供」,以後因糧價下跌,滿清官員改為納銀兩,稱為「折色」,而除正供之外,有各稱特捐性實的「附加」,又有經收官員入己的法定「耗羡」,此為假立名目課征。
耗羡 : 「銀與穀皆有耗,銀曰爐火之耗,穀曰鼠雀之耗,則典守出納者病,耗必有羨,從而徵之」。這名為「耗羡」實際上是貪官的手法,將貪污合理化的名辭。其他尚有更有各種巧立名目的浮收。除了正賦以外,其他各項稅都不固定,因為大都是進入私囊的,如此也不能公開,故資料較少。
田賦: 滿清據台之後,課征「上則田」每甲納穀八石八斗,表面上是比東寧王朝的官田十八石、營盤田十四石低,(鄭氏尚有極低的文武官田是三點六石),但是滿清的課稅是不供應陂、塘、堤、圳之修護、構築以及牛、種、農具的供給。荷據時期,全台土地全部都屬於公有,農民基本上是受雇來耕地所以凡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以及耕牛、農具、糧種的供應,全由官方負擔,所以這種土地稱之為「王田」。東寧王朝是承繼荷蘭的方式,因而所有的土地墾主是需負責,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並供給牛隻、農具、種子,官田的佃農對墾主祗繳租金,「上則田」每年每甲納穀是三石六斗。所以滿清的八石八斗是貴一倍多。 台灣的田賦比中國本土苛重,滿清官員自己也承認說:「台灣田賦異乎中土。」「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內地糧額,若非以多報少,正供不能完納。」 沈葆楨也說:「台地之地賦重甚於本土。」 又劉銘傳在其奏摺中說:「臣渡台以來,細訪民賦稅,較之內地,未見減輕,不勝驚愕。久之,察所由未,皆係細民包攬。」
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福建總督劉世明曾經上奏請求將台灣的田賦比照同安縣的標準,上則田每甲每年徵九錢三分多銀子(因為台灣計甲,同安縣是以畝計)。這項奏摺是將在二年前所定下的田賦改徵現銀(名稱「折色」),每石穀折銀三錢六分,原文每甲納穀八斗的,即需繳現銀(折色)為三兩一錢六分八厘銀子。這就是三倍於劉世明之請。
田園為官所佔: 在各項滿清的文獻中有記錄是「各項田園以之歸民」,這種說法根本就是相反。施琅就擁有七千甲的田園,其下大小官員也都嚐到了土地的佔有,以致台灣土地的所有者有三層的關係。既墾的田園都歸滿清官方擁有或其官員的私有,滿清據台時期除了官方所征地賦之外,台灣本地人尚得被官方及其官員徵去大租和小租。
用量具向台民的剝削 : 一七九○年台灣知府楊廷理,以統一量制為名,無形中提高了賦課的數量,而再多一層的剝削了台灣本地人的穀米。台灣向來使用「道斗」,其斗量較少於中國本土的「滿斗」,即台灣的一斗等於中國的八升。於是滿清駐台官員台灣知府楊廷理以假公平的方法,將「滿一斗道八升」之中間,創造一個新的量具,此量具為九升,美其名為「公平斗」,然後依此新量具向台灣農民實施官方的所有的賦課,或大小租戶所征收的租穀,也就是說全台一律增加一成多的支出供給貪官。
將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 於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分巡台灣兵備道熊一本及台灣知府,以整理財政為名。壓制了各地台灣本地人的多次反抗,強行把「本色」改為「改折」。就是把向來的穀納制改為納銀制,並公定以一石米穀改折六八銀二元、三元,而來征收所有的賦課。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滿清這樣罔視社會現實,自行定穀價低於市價的銀納制,換句話說即是稅率大幅上揚,台民又多一層剝奪。尤其在穀因此而日趨騰貴之下,官方重斂愈加厲害。因此在台灣演變為,以多報少以及設法漏稅。又在貪官獲得私利的情形下蔓延全臺,造成財政上的極度紊亂,這就是有名為「隱田」的出現。
其他苛稅
除了田賦之外,滿清據臺之後定有各項雜稅其名稱如下: 「毛丁」、「番餉」、「樑頭」、「採捕」、「渡船」、「牛磨」、「蔗車」、「菜園」、 「當舖」、「番檨宅」、「檳榔宅」、「尖艚」、「舢板」、「厝稅」、「塭」、「港」、「潭」、「滬」、「箔」、「蠔」、「藏」、、「縺」、「罟」、「罾」等數十種苛雜稅。
丁銀、地丁銀:滿清政府於佔據台灣後次年,即一六八四年(康熙二三年)編查戶口,同時繼承了自荷蘭和鄭氏所沿傳下來的「丁銀」,即每年每丁(每位男人稱之為丁)征收銀四錢七分六釐。六十二年後即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台灣的人口已增加近一百萬人,把丁銀改為「地丁銀」,其定額減低為每年一丁二錢。所謂「地丁銀」,乃是把丁銀的征課附著於田地辦納。更改的原因是人是會遷徙的而土地不會,所以將丁銀這種稅與土地掛勾。中國自從漢代起就有「丁賦」,康熙間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已將丁賦的計徵對象予以凍結,至雍正時則合併於田賦之內,總稱「地丁」,事實上已予廢止;但台灣仍舊例外地有「毛丁」即是除了丁賦在田賦中併征外又重複征收毛丁。所謂「毛丁」,原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征收的「人頭稅」,東寧王朝承荷人遺規,凡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人,每人每月徵銀五分,計為每年六錢,稱為「毛丁」 這種稅制,鄭經在一六七四年反攻中國時,曾經推行於福建泉州、漳州和廣東的潮州、惠州四個府。滿清據台後,雖減為每人每年四錢銀子,但此稅其他各省是沒有的,而福建其他各府每人每年祗稅一錢至二錢,從此處也可確認滿清統治台灣的心態是屬對敵境、敵民的處理,所以各項稅率、稅目特別苛刻。
番餉:此為向山地原住民(先住民)征收的,其數頗不固定有每人每年納銀一、二兩,甚至有高達一、二十兩的,極度苛酷。滿清繼承了荷蘭人和東寧王朝(鄭氏王朝)原本業已苛斂的制度。 「番餉」,又名「番丁餉」,其下又細分為熟番和生番。熟番番餉,再細分為壯番徵米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壯番婦一名徵米一石、教冊仔(原住民之書記).公廨(音械)之番丁一名徵米一石。加上將米以穀改折征收之(一石米改折二石征收),又再改粟一石折價銀三錢六分,這樣以一種的課征而加徵了好幾重的剝削。這種番餉在各番社所征的銀依統治的難易徵收不等,少者銀五、六錢,多者每人銀二兩。這種極度苛刻的稅制,能令原住民不反嗎?乾隆初年(十八世紀中葉),被征番餉乃有大小八十九社,五千九十人,征銀共有七千八○八餘兩。
屯稅、隘稅:滿清政府和漢人的土豪,一方面壓迫、剝削原住民,另一方面又創造出「屯制」和「隘制」,以「防止番害」為藉口,從漢人台灣本地人加以另外一種的課征,這就稱之為「屯稅」和「隘稅」。
樑頭:是商船的船稅,依中艙橫木的長度計征,
採捕:是漁冊的船稅,依船舶的載重石數分級計征,
渡船、尖艚、舢板:是小型交通船的船稅。
塭 :是就海邊築岸蓄水養魚的.
港 :是就海水倒灌之川的支流處築岸養魚的;
潭 :是在內陸開潭蓄水養魚的.
滬 :是在海邊海潮漲到之處建築二尺高的土堤,留一個缺口,缺口處豎以木柱,上面張網,漲潮的時候魚隨海水流到士堤內退潮時水仍從缺口流出而魚留網中.
箔 :是以竹簾代替土園的滬,竹簾高八尺,長有數十丈;
蠔 :就是採蚵(牡礪)的竹箭;「綾」是數十丈長的釣繩;「藏」是冬至捕海鯔(烏魚)的小船或竹筏,「縺」是牽網;「罟」,「罾」,「令」是大小不等的罩網.以上都是依其不同的捕魚工具而不 以下同稅額的漁稅稅名。這些稅,多半是承鄭氏遺規。
塭稅:是鄭氏時代所沒有的其他「牛磨」(磨坊稅)、「蔗車」(製糖作坊)、「瓦寨」、「當舖」等、資本比較雄厚,徵稅
厝稅:即房屋稅,征收不分瓦房、草房、「菜園」(蔬菜種作人)、「番檨宅」、番檨栽培者)、「檳榔宅」(檳榔栽培者)等,雖或有大規模經營之人,但徵收時是鉅細靡遺,而且「瓦寨」、「當舖」、「菜園」、「番檨宅」,「檳榔宅」都是新稅。
魚規:澎湖的魚規,閩省澎湖之地係海中孤島,並無可耕田地,附島居民咸置小艇,以捕魚餬其口。施琅在澎湖倚勢霸佔,每年規定需繳付給施琅禮金壹千貳百兩。
滿清據臺的賦稅,單從稅名就知極盡煩擾之能事,其根源實由於視台灣為敵境、番邦、化外之地的觀念。所以對台灣是以搜刮為主。加上來台官員之素質是以貪瀆為能,許多巧立名目,可說是曠古所未聞。
在台灣經濟上發展上是以扼殺為主,外加種種限制,在這情形下再以聚歛為策,台灣人民於是只要有人登高一呼反清,則全民響應。因此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應運而生。
滿清官員對台灣人的敲詐勒索
滿清據台後,不僅是政府本身重賦苛斂,而且,貪官污吏只知中飽私囊,為非做歹。在滿清的政府文件中亦顯示出如下的文章:
在一八四八年(道光二十八年)分巡台灣兵備道徐宗幹的「斯未信齋文集」說:「各省吏治之壞至閩極,閩中吏治之壞,至台極矣。」,
沈葆楨在其「請移駐巡撫摺」中說:「始由官以吏胥為爪牙,吏胥以民為魚肉。」。
這樣,官場的吏胥(又名「書吏」,或「書辦」,官場之差役,或皂快),乃狐假虎威,任意敲詐勒索,無所不為。
在周鐘瑄「諸羅縣志」風俗志)中說:「胥役各處所有,台屬為盛。…見事生風,非欺官以脧民之膏血,何以飽其蹊壑乎。」。
藍鼎元「鹿洲初集」致巡視台灣御史.吳達禮論治台事宜中說:「台中之胥役,比內地更熾,一名皂怏,數十幫丁,一票之差,索錢七十貫,或百餘貫不等。吏胥之權勢甚於鄉紳,皂快之恆赫甚於風憲。」
所以台灣的諺語中出現「衙門八字開,無錢不用來」。
劉家謀的「海音詩」中說:由於滿清政府重徵苛斂,尤其是地賦重,台灣本地人每年的收成幾乎不足以繳納賦課,善良的百姓很懼怕強徵米穀的班役,稱為「虎老爺」,他們倚勢凌虐,荼毒萬狀。「一甲徵租近一車,賦浮那得腹言加,多田翁比無田苦,怕見當門虎老爺。」
既然官員是成群的貪贓枉法,從中國調來的兵卒也依樣畫葫蘆,進行敲詐台灣百姓,發財後,再放高利貸給台灣本地人,一旦窮百姓借了,每百錢按日繳五文,停繳一日,即把前繳利息全部抹消,稱為「五虎利」,若無力償還即把其妻子劫去等,如此怎麼能不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只要有人高舉義旗,不分南北,大家一起反清。
滿清對台無經濟政策
滿清政府對台灣並無經濟政策,主要的原因是對台灣的佔有為沿海四省的屏障,所以沒有經濟政策。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滿清確扼殺台灣的經濟。
一. 海禁的延伸,經濟的扼殺: 滿清據台之後心腹大患已除,原本對付東寧王朝的海禁也加以除禁,可是施琅卻大加反對。他的「海疆底定」密書說: 「海禁嚴則容易防守,海禁開則難以管理,並怕人們至海外(即指台灣)誘結黨類,蓄毒釀禍,並建議限制商船、漁船之活動,對准予活動的則採用嚴厲的稽查,以防止在海外(台灣)發展和敵人勾結通謀的奸人。在持續的海禁下,自然海上貿易就消失無蹤。原本東寧王朝時龐大的東洋、西洋船隊進行跨越國界的海上貿易,產生無比的利益,鄭氏用於反攻中國,並曾取下福建八府中的七府。這種海上貿易就被施琅加上滿清政府的通力合作下,台灣在人為的操縱下,喪失了海上地理位置上的優勢,海上貿易的龐大利益也就煙消雲散。
二. 禁止入山 有明文的限制入山開墾,更是沒有鼓勵開發措施,大多數的台灣人來自閩、粵?經海禁偷渡,冒生命的危險,渡過黑水溝來台,所求為何,就是寶島台灣物產豐富。但滿清政府郤以禁止、限制的方式。原本是想在經濟上有所發展,現在當局一概以限制、扼殺為事,台灣的經濟就在貪官污吏下被扼殺了。但既然是貪官就有包庇的事件,久而久之貪污更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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