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臺灣史---荷據時期8荷日衝突的濱田彌兵衛事件及荷蘭人對於臺灣原住民的統治
日人濱田彌兵衛事件
一六二自從鄭芝龍取代顏思齊的龍頭地位後,顏思齊的振泉黨變成了一官黨,台灣海峽、中國沿海、日本及朝鮮的制海權漸漸移轉到一官黨手中,凡航行東亞地區的船隻,若無鄭芝龍的令旗,被搶的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若只計算福建沿海,則百分之百被搶。連擁有二千兵力的紅毛人為了省事亦偷偷地繳付了二面令旗,很失荷人顏面,但又何奈。
在日本長崎港的濱田彌兵衛身材高大,年少時加入海上工作,鍛鍊出堅強體魄,也因為在海上工作,無形也成了倭寇。在二十多年航海生活中,他對中國沿海有許多實地接觸,並建立了很好的業務管道。他發覺生絲在日本與在中國出口地價格上有極大的差異,是難得的賺錢機會,因而說服長崎的大商人野藤次郎,投資向中國購買生絲,經荷蘭人所管的台灣轉運至日本,如此將產生巨大的利益。
當時日本的生絲全由鄭芝龍所控制,在生產地採購,只要是現銀出手,都可以買到貨;雖然要運到日本會遭受到鄭一官的阻礙,因鄭一官將日本市場視為自己獨佔,不容他人指染,但若要運到大員則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大員在荷蘭人的佔領下,是中國貨品進入歐洲的門戶。濱田認為唐人不會想到若生絲運到台灣再轉運到日本。況且荷蘭人也向鄭芝龍購買二支令旗。荷蘭人不願讓外人知道他們用日本人的名義買了二隻戎克船的令旗,所以船常閒置在大員港,濱田認為只要僱用荷蘭人的船將貨從泉州載至大員,然後再用我們的船轉運回日本,這就有暴利可圖。
野藤次郎得知濱田彌兵衛的計畫,為了安全起見,野藤向他的好友長崎代官(市長之職)未次平藏表達需要幫助。濱田彌兵衛也曾在未次平藏所擁有的船擔任過船長。
一六二六年(天啟六年)濱田彌兵衛先至泉州,以現款向大盤商蔡得遠購足二萬斤的生絲,言明將派船來載貨運到大員,貨品暫時停放在蔡得遠的倉庫。接著濱田彌兵衛與日本長崎代官未次平藏、日商野藤次郎及來到大員。
一如常態,日本人攜來大量白銀在大員採購大量的鹿皮,然後向荷蘭駐台灣長官偉斯雇用戎克船到泉州取貨。偉斯對來自日本的長崎代官十分冷淡,非但拒絕出租戎克船,還禁止日本人派遣其他船隻赴中國取貨,甚至要日人付十一稅(即10%)。尤其是付稅之事,日人在日本對荷蘭人所做的生意並沒有要付稅,如今荷蘭人竟然要求日本人付稅。此事無法解決,日人只得於大員過冬。偉斯極不滿日本人將荷蘭人向鄭芝龍購買令旗的事當成生意處理,還四處宣傳,豈不是宣揚荷蘭人向鄭投降。
日人更是不滿,一項有利的投資變成必須付出額外的稅金,又在運輸上的困擾使血本無歸。
次年(一六二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遣特別代表團赴日,因日本一直以強硬的態度對付白人,並揚言要封鎖港口禁止與白人交易,荷蘭人体認到必需改善日荷間的貿易關係。這特別代表團團長為第三任台灣長官奴易玆。他到大員後,濱田彌兵衛便要求雇用二艘戎克船。奴易玆為了求得在長崎談判的順利,很爽快的答應了濱田的要求,但私下卻對偉斯訓示,依公司囑附,不得派船赴中國將日人所購絲絹運至大員,一旦答應便是喪權辱國。奴易茲於六月二十四日赴日。奴易玆離台後,偉斯照樣拒絕濱田的派船要求,引起日人憤怒,決意要在日本向荷蘭人報復。
圖 24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荷人繪
濱田彌兵衛於是夥同新港社士著理迦(Dilcka)等十六人及中國通事二人潛行返日,在日本獲得長崎代官未次平藏的協助,以台灣人民的代表向日本長崎政府控訴荷人之壓迫,請求日本派軍保護台灣。德川將軍獲知後,對荷蘭特別代表團採取不理睬的冷漠態度,奴易玆苦苦久等不獲得德川將軍接見,於十二月憤然回到大員。當然奴易茲的企圖改善日荷貿易關係也無成績。
濱田彌兵衛對投資者野藤次郎的損失耿耿於懷,又隔一年(一六二八年,明崇禎元年)四月下旬,濱田彌兵衛從日本帶領二船再度來台,因隨船人員達四百七十多人,而新港社的土著亦隨船返台,引起荷人之猜忌,於是大搜其船,果然發現大批武器彈藥,乃悉數奪取,並以以叛國罪名拘捕新港社土著十一人(原本去日本時是十六位原住民但在旅行中有五人喪生)及中國通事二人,又沒收日本將軍所贈新港原住民的禮品,濱田及其隨員被解除武裝,留置大員城中,既無法赴福建運回其生絲,又不獲准離境。濱田乃陷入進退維谷之困境。
圖 25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日人繪)
六月二十九日,濱田彌兵衛率十二從人至熱蘭遮城,佯稱獲得日本政府的信函,將有利於日荷關係,要求晉見長官。奴易茲正對日荷關係十分頭痛,一聽有日本政府來函,立即開大門迎接,率四名官員在長官廳舍中欲與濱田展開會談。濱田彌兵衛及其隨從皆暗藏利刃於懷,一行人一入長官廳舍,十多人立刻亮出尖刀,將在場的八名荷蘭人制服。濱田用尖刀抵住奴易茲脖子(如圖25日人所繪),在生命遭受到威脅下,在廳舍之外,荷蘭人雖聚集了一百多名士兵,也無法改變人質被挾持的困境。在槍戰的過程中荷兵有三人中彈身亡。雙方相持五日後,荷人屈服,濱田與奴易玆簽訂立下列五點協議:
1. 荷方以奴易玆之子Laurens、商務員毛澤爾、范登、哈特曼(Hartman)、Moercoert等五人為人質,乘坐日船;日方以濱田之子等五人為質,乘坐荷船;與濱田同時回航日本,俟抵日後交換人質。
2. 立即釋放被拘捕下獄之十一名土著及二名中國通事。
3. 日本賜給新港社土著之禮物,前為荷方沒收,應予發還。
4. 為保證日人之安全,在啟帆赴日之前,荷人須將進港船舵皆收起上岸。
5. 日本在中國遺留絲絹二萬斤,濱田彌兵衛等企圖取回時受荷人阻礙,以致現在已為海盜鄭芝龍所獲,荷人應賠償其損失;又數年前以未付輸出稅而沒收的一千五百斤絲絹亦應予發還。
協議即成,當天雙方交換人質。
七月五日,荷方將庫存的生絲12053斤交與日人,不足額7947斤以每百斤以日本市場大盤價14.10金元之現金支付,日人釋放奴易玆。濱田一行則於七月七日離臺返日。七月二十五日抵日。
當荷蘭人質抵達日本之後,日方在未次平藏的堅持下不承認濱田的協議,將荷蘭人質與船員一起捉住並鎖入監獄,同時又封閉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荷方知事態嚴重意圖力挽狂瀾,由在巴達維亞的總督下令革除奴易玆在台之長官職,改派漢斯.普特曼斯為第四任台灣長官,並遣使赴日斡旋,但日方態度強硬,再開通市之事遂懸而未決。
從一六二八 ~ 一六三二年(崇禎五年)五年間,荷人因日本封閉商館,在東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挫折,以為日本所銜恨唯奴易茲一人而已,故決定犧牲奴易玆的自由,在一六三二年將奴易玆五花大綁押赴日本服刑以為懲戒,再度遣使赴日要求開市。是年長崎代官未次平藏已經去世,終獲日人允許,釋放以前所囚禁的荷蘭人質,但奴易玆仍然需幽禁於平戶民家,奴易玆之子則因患赤痢於年底死於拘留所中。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雖有短暫開放,但隨即再度封閉。
一六三六年,荷人派卡侖(Francois Caroc)為特使,專程從巴達維亞到日本,獻青銅燭臺七百九十六斤給日本的日光市的東照宮,表明向日方請罪,並要求釋放原任台灣第三任的長奴易玆,日方同意後,奴易茲才被救出日本,並結束日荷之間長達十二年的貿易糾紛。
圖 26 日光市的東照宮
這個青銅燭台至今仍然存在於日光市東照宮。東照宮是為日本德川家康所建的。
血稅及大小結首制
普特曼斯(Hans Putmans 1629~1636)在一六二四年以下級商務員進入東印度公司,二年後昇任為商務員,又隔一年升為市政委員會主席,在馬卡姆王(Macarm)攻擊巴達維亞城時有戰功,一六二九年發表為第四任駐台長官。
一六二九年(祟禎二年),荷蘭人在台灣已嚐到了經濟上的利益,所以第四任長官漢斯.普特曼斯對原住民採取鐵腕政策,多次使用武力,首先從新港社下手。荷人原本在三年前已制服新港社,但普特曼斯以新港住民隱匿逃犯為由,焚毀與濱田彌兵衛前往日本朝貢的理加等十一人之住宅,全社住民恐慌,逃避於山中。後循平埔族處罰慣例,罰新築荷人住家一幢,豬三十頭,米十包,准住民歸社。
麻豆酋長企圖潛渡日本,普特曼斯因而起用麻豆酋長為遠征軍隊長以羈縻之。此策成功,普特曼斯想出一個方法,就是以最先臣服的新港社人去攻擊其他番社,若不去攻擊則犯了「不馴服罪」,一律上絞刑台處死,利用新港社的青壯年為荷蘭人賣命,普特曼斯稱之為「血稅」。原住民除了付出每人每年一張鹿皮的「人頭稅」外,尚支付此種「血稅」。
依血稅之原則,一六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普特曼斯率新港社及附近部落住民四、五百名,進攻大員東南十二荷里的Taccorejangh。次年一月八日,普特曼斯再度帶領新港社人出征蕭壠社。原住民交出酋長及其首腦七人,假新港人之手殺之。一月十一日進兵大武壠社。普特曼斯四度出兵鎮壓蕭壠社、大目降社和小琉球社。
普特曼斯甚為得意的向荷蘭東印度公司報告血稅的優點。雖在台灣長期駐有二千名荷軍,但因佔領地日益擴大,漸已不敷使用。若增派荷軍將使公司利潤下降,況且荷軍大多為來自歐洲各國的傭兵,成本也高。為有效地、順利地達成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必需利用當地土著,訓練他們成為鷹犬,如此僅付出非常小的代價,就可達成統治目標,進而產生經濟利益。普特曼斯認為若血稅實行順利,亦可擴張成為攻擊澳門、中國的力量,也就是「以夷制夷」的政策。
另外普特曼斯引進原在中南美洲新大陸所實行的歐洲式農場奴隸制,在加上在巴達維亞已實行過的「甲斐丹」(China Captain)的勞工包辦制、再加上中國農耕習慣,這三樣不同性質的制度混合成台灣特有的殖民地奴隸結構,稱為「大小結首」制。
大小結首制是一種勞動結構,合數十個人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多者為首,名為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中舉一個有力公正能服眾者為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則荷人以是問於大結首,而大結首以是問於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之以未開地,墾成眾佃公分,人人得若干甲地。
普特曼斯更進一步實行土地官有制,以「耕田輸租」的方式,將漢人開墾的田園統歸為荷蘭皇帝所有,稱為王田。這個土地官有的觀念和制度,由歷代外來統治者繼承,成為掠奪台灣土地的合法化的依據。與台灣的土地官有制相比,當時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已經非常鞏固。既然把所有的土地統歸官有,耕種該土地的漢人就難免受到官方的田賦、地租及農具耕牛借貸費等好幾重的剝削。荷蘭人以「耕田輸租」的名義,把所有田園分為上、中、下三等則,以所定稅率徵收租賦,徵量很重。其徵收方法和中國相差甚遠。有人云「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中土止有田,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穀,中土改折(折現款),台灣止納本色(穀物)。」這種殖民地的剝削,一直沿襲下來,實質上仍然存在於今日台灣。
普特曼斯為達成巴達維亞所交付的責任交付額,提出加重「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的辦法來完成任務。西洋式奴隸剝削制度是「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加在奴隸開拓者的身上,這是把人當做物品來徵課的辦法,也象徵著殖民地的命運。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非人道制度,一貫由歷代的外來統治者沿用,在清朝時代改稱為「丁糧」或「丁口銀」,日本時代再改為「戶稅」和「戶稅割一附加稅」。就在不久前(一九六○年代),台灣還有名為「戶稅」的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稅制。
房屋稅:民宅佔地,可深44公尺,但寬度以10公尺為限。屋主必須向荷政府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明,政府就根據登記資料來向屋主課稅。大員市街道的寬度約為15~30公尺。一六三五年時,只有三條街,東西向的二條以及一條南北向的街。
普特曼斯在外交上採取與鄭芝龍友好的策略,一六三○年(崇禎三年),在鄭芝龍的強大武力的影響下,雙方訂定荷蘭與鄭氏船隻的航海協定。鄭芝龍亦曾親筆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推薦普特曼斯延續任期。一六三五年,荷人因海戰失利,不得不放棄與中國自由貿易的要求,對商船獲准來台已感滿足,但荷人也獲得了夢寐以求的商品:絲綢、瓷器等,使台灣成為荷蘭的東西貿易中極重要的轉運基地。
在漢人移民方面,東印度公司總督了解大員急需大量的奴工,又有鑒於大明內部動盪不安,故派福建出身的漢人蘇鳴崗(Bencon)到福建遊說鄉親,勸說想脫離苦難的中國人到海外的大員開墾無主的土地,一時反應熱烈,大量漢人正想脫離兵災連年的老家,雖然可能無法再回來,眾人仍趨之若鶩。一六三一年四月三日,一百七十七名漢人移民乘坐東印度公司的船抵達大員。此外,在廈門等船者還有一千多人。在荷蘭統治者的眼中,蘇鳴崗所謂的移民其實是奴隸的輸入。輸入的漢人奴隸立即編入大小結首制內,從事指定的開墾農耕工作,生產項目是以外銷為主的糖和米。當然人頭稅、人頭附加稅、十分之一稅、十分之一關稅、?社稅亦是隨之而來。漢人奴工一多,又帶來另一項好處,即是侵入原住民的土地,亦即擴張荷蘭人的土地。
在經濟方面,因漢人大量從事森林開發、農業耕作,一六三六年出產白糖一萬二千斤、黑糖十一萬斤,因糖白、淨、純、顆粒結實,深受日人喜愛,並預估次年產量將將增為三十至四十萬斤。
一六二九年一月十日,有份荷人向東印度公司的報告稱:「到中國買賣,已獲取福州當局的默許。所以必得預先派戎克船到廈總門去。」商船從大員開至日本的有五艘、往巴達維亞的有二艘、其值達118萬盾(gulden)、依此獲利高達100%。一六三三年台灣一年的純利為96411荷盾。
普特曼斯在任期中被譽為細緻、能幹、外交手腕好、內部管理優良,使公司獲利高的人材,故曾延任一期。他三次鰥居,三次結婚,於一六三六年九月卸職返回荷蘭。
**********歷史參考部分
一六三○ 明崇禎皇帝殺有功大將袁崇煥
一六三二第三任長官奴易茲Pieter Nuyts到日本服刑。
日本的鎖國政策:一六三三年(日本寬永十年、明祟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長崎管理所訂下十七條規定,無特殊的核准奉書為證明的日本商船不得渡航海外。禁止日人到海外居住。外國商船必須在九月二十日前全部離開日本港口。一六三五年日本德川幕府頒佈鎖國令,驅逐所有外國人,也禁止日本人出國。此項鎖國政策直接是把日本與外界隔離開來。原本居住在北台灣的日本人也因鎖國政策而被屏除在外。這與中國的明、清禁海令是一模一樣的,公認海外之地無三小路用。
一六三五 李自成張獻忠合騷亂華北、內陸。
一六三六 皇太極即帝位,改國號為大清,改元崇德。
一六二自從鄭芝龍取代顏思齊的龍頭地位後,顏思齊的振泉黨變成了一官黨,台灣海峽、中國沿海、日本及朝鮮的制海權漸漸移轉到一官黨手中,凡航行東亞地區的船隻,若無鄭芝龍的令旗,被搶的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若只計算福建沿海,則百分之百被搶。連擁有二千兵力的紅毛人為了省事亦偷偷地繳付了二面令旗,很失荷人顏面,但又何奈。
在日本長崎港的濱田彌兵衛身材高大,年少時加入海上工作,鍛鍊出堅強體魄,也因為在海上工作,無形也成了倭寇。在二十多年航海生活中,他對中國沿海有許多實地接觸,並建立了很好的業務管道。他發覺生絲在日本與在中國出口地價格上有極大的差異,是難得的賺錢機會,因而說服長崎的大商人野藤次郎,投資向中國購買生絲,經荷蘭人所管的台灣轉運至日本,如此將產生巨大的利益。
當時日本的生絲全由鄭芝龍所控制,在生產地採購,只要是現銀出手,都可以買到貨;雖然要運到日本會遭受到鄭一官的阻礙,因鄭一官將日本市場視為自己獨佔,不容他人指染,但若要運到大員則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大員在荷蘭人的佔領下,是中國貨品進入歐洲的門戶。濱田認為唐人不會想到若生絲運到台灣再轉運到日本。況且荷蘭人也向鄭芝龍購買二支令旗。荷蘭人不願讓外人知道他們用日本人的名義買了二隻戎克船的令旗,所以船常閒置在大員港,濱田認為只要僱用荷蘭人的船將貨從泉州載至大員,然後再用我們的船轉運回日本,這就有暴利可圖。
野藤次郎得知濱田彌兵衛的計畫,為了安全起見,野藤向他的好友長崎代官(市長之職)未次平藏表達需要幫助。濱田彌兵衛也曾在未次平藏所擁有的船擔任過船長。
一六二六年(天啟六年)濱田彌兵衛先至泉州,以現款向大盤商蔡得遠購足二萬斤的生絲,言明將派船來載貨運到大員,貨品暫時停放在蔡得遠的倉庫。接著濱田彌兵衛與日本長崎代官未次平藏、日商野藤次郎及來到大員。
一如常態,日本人攜來大量白銀在大員採購大量的鹿皮,然後向荷蘭駐台灣長官偉斯雇用戎克船到泉州取貨。偉斯對來自日本的長崎代官十分冷淡,非但拒絕出租戎克船,還禁止日本人派遣其他船隻赴中國取貨,甚至要日人付十一稅(即10%)。尤其是付稅之事,日人在日本對荷蘭人所做的生意並沒有要付稅,如今荷蘭人竟然要求日本人付稅。此事無法解決,日人只得於大員過冬。偉斯極不滿日本人將荷蘭人向鄭芝龍購買令旗的事當成生意處理,還四處宣傳,豈不是宣揚荷蘭人向鄭投降。
日人更是不滿,一項有利的投資變成必須付出額外的稅金,又在運輸上的困擾使血本無歸。
次年(一六二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遣特別代表團赴日,因日本一直以強硬的態度對付白人,並揚言要封鎖港口禁止與白人交易,荷蘭人体認到必需改善日荷間的貿易關係。這特別代表團團長為第三任台灣長官奴易玆。他到大員後,濱田彌兵衛便要求雇用二艘戎克船。奴易玆為了求得在長崎談判的順利,很爽快的答應了濱田的要求,但私下卻對偉斯訓示,依公司囑附,不得派船赴中國將日人所購絲絹運至大員,一旦答應便是喪權辱國。奴易茲於六月二十四日赴日。奴易玆離台後,偉斯照樣拒絕濱田的派船要求,引起日人憤怒,決意要在日本向荷蘭人報復。
圖 24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荷人繪
濱田彌兵衛於是夥同新港社士著理迦(Dilcka)等十六人及中國通事二人潛行返日,在日本獲得長崎代官未次平藏的協助,以台灣人民的代表向日本長崎政府控訴荷人之壓迫,請求日本派軍保護台灣。德川將軍獲知後,對荷蘭特別代表團採取不理睬的冷漠態度,奴易玆苦苦久等不獲得德川將軍接見,於十二月憤然回到大員。當然奴易茲的企圖改善日荷貿易關係也無成績。
濱田彌兵衛對投資者野藤次郎的損失耿耿於懷,又隔一年(一六二八年,明崇禎元年)四月下旬,濱田彌兵衛從日本帶領二船再度來台,因隨船人員達四百七十多人,而新港社的土著亦隨船返台,引起荷人之猜忌,於是大搜其船,果然發現大批武器彈藥,乃悉數奪取,並以以叛國罪名拘捕新港社土著十一人(原本去日本時是十六位原住民但在旅行中有五人喪生)及中國通事二人,又沒收日本將軍所贈新港原住民的禮品,濱田及其隨員被解除武裝,留置大員城中,既無法赴福建運回其生絲,又不獲准離境。濱田乃陷入進退維谷之困境。
圖 25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日人繪)
六月二十九日,濱田彌兵衛率十二從人至熱蘭遮城,佯稱獲得日本政府的信函,將有利於日荷關係,要求晉見長官。奴易茲正對日荷關係十分頭痛,一聽有日本政府來函,立即開大門迎接,率四名官員在長官廳舍中欲與濱田展開會談。濱田彌兵衛及其隨從皆暗藏利刃於懷,一行人一入長官廳舍,十多人立刻亮出尖刀,將在場的八名荷蘭人制服。濱田用尖刀抵住奴易茲脖子(如圖25日人所繪),在生命遭受到威脅下,在廳舍之外,荷蘭人雖聚集了一百多名士兵,也無法改變人質被挾持的困境。在槍戰的過程中荷兵有三人中彈身亡。雙方相持五日後,荷人屈服,濱田與奴易玆簽訂立下列五點協議:
1. 荷方以奴易玆之子Laurens、商務員毛澤爾、范登、哈特曼(Hartman)、Moercoert等五人為人質,乘坐日船;日方以濱田之子等五人為質,乘坐荷船;與濱田同時回航日本,俟抵日後交換人質。
2. 立即釋放被拘捕下獄之十一名土著及二名中國通事。
3. 日本賜給新港社土著之禮物,前為荷方沒收,應予發還。
4. 為保證日人之安全,在啟帆赴日之前,荷人須將進港船舵皆收起上岸。
5. 日本在中國遺留絲絹二萬斤,濱田彌兵衛等企圖取回時受荷人阻礙,以致現在已為海盜鄭芝龍所獲,荷人應賠償其損失;又數年前以未付輸出稅而沒收的一千五百斤絲絹亦應予發還。
協議即成,當天雙方交換人質。
七月五日,荷方將庫存的生絲12053斤交與日人,不足額7947斤以每百斤以日本市場大盤價14.10金元之現金支付,日人釋放奴易玆。濱田一行則於七月七日離臺返日。七月二十五日抵日。
當荷蘭人質抵達日本之後,日方在未次平藏的堅持下不承認濱田的協議,將荷蘭人質與船員一起捉住並鎖入監獄,同時又封閉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荷方知事態嚴重意圖力挽狂瀾,由在巴達維亞的總督下令革除奴易玆在台之長官職,改派漢斯.普特曼斯為第四任台灣長官,並遣使赴日斡旋,但日方態度強硬,再開通市之事遂懸而未決。
從一六二八 ~ 一六三二年(崇禎五年)五年間,荷人因日本封閉商館,在東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挫折,以為日本所銜恨唯奴易茲一人而已,故決定犧牲奴易玆的自由,在一六三二年將奴易玆五花大綁押赴日本服刑以為懲戒,再度遣使赴日要求開市。是年長崎代官未次平藏已經去世,終獲日人允許,釋放以前所囚禁的荷蘭人質,但奴易玆仍然需幽禁於平戶民家,奴易玆之子則因患赤痢於年底死於拘留所中。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雖有短暫開放,但隨即再度封閉。
一六三六年,荷人派卡侖(Francois Caroc)為特使,專程從巴達維亞到日本,獻青銅燭臺七百九十六斤給日本的日光市的東照宮,表明向日方請罪,並要求釋放原任台灣第三任的長奴易玆,日方同意後,奴易茲才被救出日本,並結束日荷之間長達十二年的貿易糾紛。
圖 26 日光市的東照宮
這個青銅燭台至今仍然存在於日光市東照宮。東照宮是為日本德川家康所建的。
血稅及大小結首制
普特曼斯(Hans Putmans 1629~1636)在一六二四年以下級商務員進入東印度公司,二年後昇任為商務員,又隔一年升為市政委員會主席,在馬卡姆王(Macarm)攻擊巴達維亞城時有戰功,一六二九年發表為第四任駐台長官。
一六二九年(祟禎二年),荷蘭人在台灣已嚐到了經濟上的利益,所以第四任長官漢斯.普特曼斯對原住民採取鐵腕政策,多次使用武力,首先從新港社下手。荷人原本在三年前已制服新港社,但普特曼斯以新港住民隱匿逃犯為由,焚毀與濱田彌兵衛前往日本朝貢的理加等十一人之住宅,全社住民恐慌,逃避於山中。後循平埔族處罰慣例,罰新築荷人住家一幢,豬三十頭,米十包,准住民歸社。
麻豆酋長企圖潛渡日本,普特曼斯因而起用麻豆酋長為遠征軍隊長以羈縻之。此策成功,普特曼斯想出一個方法,就是以最先臣服的新港社人去攻擊其他番社,若不去攻擊則犯了「不馴服罪」,一律上絞刑台處死,利用新港社的青壯年為荷蘭人賣命,普特曼斯稱之為「血稅」。原住民除了付出每人每年一張鹿皮的「人頭稅」外,尚支付此種「血稅」。
依血稅之原則,一六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普特曼斯率新港社及附近部落住民四、五百名,進攻大員東南十二荷里的Taccorejangh。次年一月八日,普特曼斯再度帶領新港社人出征蕭壠社。原住民交出酋長及其首腦七人,假新港人之手殺之。一月十一日進兵大武壠社。普特曼斯四度出兵鎮壓蕭壠社、大目降社和小琉球社。
普特曼斯甚為得意的向荷蘭東印度公司報告血稅的優點。雖在台灣長期駐有二千名荷軍,但因佔領地日益擴大,漸已不敷使用。若增派荷軍將使公司利潤下降,況且荷軍大多為來自歐洲各國的傭兵,成本也高。為有效地、順利地達成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必需利用當地土著,訓練他們成為鷹犬,如此僅付出非常小的代價,就可達成統治目標,進而產生經濟利益。普特曼斯認為若血稅實行順利,亦可擴張成為攻擊澳門、中國的力量,也就是「以夷制夷」的政策。
另外普特曼斯引進原在中南美洲新大陸所實行的歐洲式農場奴隸制,在加上在巴達維亞已實行過的「甲斐丹」(China Captain)的勞工包辦制、再加上中國農耕習慣,這三樣不同性質的制度混合成台灣特有的殖民地奴隸結構,稱為「大小結首」制。
大小結首制是一種勞動結構,合數十個人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多者為首,名為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中舉一個有力公正能服眾者為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則荷人以是問於大結首,而大結首以是問於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之以未開地,墾成眾佃公分,人人得若干甲地。
普特曼斯更進一步實行土地官有制,以「耕田輸租」的方式,將漢人開墾的田園統歸為荷蘭皇帝所有,稱為王田。這個土地官有的觀念和制度,由歷代外來統治者繼承,成為掠奪台灣土地的合法化的依據。與台灣的土地官有制相比,當時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已經非常鞏固。既然把所有的土地統歸官有,耕種該土地的漢人就難免受到官方的田賦、地租及農具耕牛借貸費等好幾重的剝削。荷蘭人以「耕田輸租」的名義,把所有田園分為上、中、下三等則,以所定稅率徵收租賦,徵量很重。其徵收方法和中國相差甚遠。有人云「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中土止有田,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穀,中土改折(折現款),台灣止納本色(穀物)。」這種殖民地的剝削,一直沿襲下來,實質上仍然存在於今日台灣。
普特曼斯為達成巴達維亞所交付的責任交付額,提出加重「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的辦法來完成任務。西洋式奴隸剝削制度是「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加在奴隸開拓者的身上,這是把人當做物品來徵課的辦法,也象徵著殖民地的命運。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非人道制度,一貫由歷代的外來統治者沿用,在清朝時代改稱為「丁糧」或「丁口銀」,日本時代再改為「戶稅」和「戶稅割一附加稅」。就在不久前(一九六○年代),台灣還有名為「戶稅」的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稅制。
房屋稅:民宅佔地,可深44公尺,但寬度以10公尺為限。屋主必須向荷政府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明,政府就根據登記資料來向屋主課稅。大員市街道的寬度約為15~30公尺。一六三五年時,只有三條街,東西向的二條以及一條南北向的街。
普特曼斯在外交上採取與鄭芝龍友好的策略,一六三○年(崇禎三年),在鄭芝龍的強大武力的影響下,雙方訂定荷蘭與鄭氏船隻的航海協定。鄭芝龍亦曾親筆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推薦普特曼斯延續任期。一六三五年,荷人因海戰失利,不得不放棄與中國自由貿易的要求,對商船獲准來台已感滿足,但荷人也獲得了夢寐以求的商品:絲綢、瓷器等,使台灣成為荷蘭的東西貿易中極重要的轉運基地。
在漢人移民方面,東印度公司總督了解大員急需大量的奴工,又有鑒於大明內部動盪不安,故派福建出身的漢人蘇鳴崗(Bencon)到福建遊說鄉親,勸說想脫離苦難的中國人到海外的大員開墾無主的土地,一時反應熱烈,大量漢人正想脫離兵災連年的老家,雖然可能無法再回來,眾人仍趨之若鶩。一六三一年四月三日,一百七十七名漢人移民乘坐東印度公司的船抵達大員。此外,在廈門等船者還有一千多人。在荷蘭統治者的眼中,蘇鳴崗所謂的移民其實是奴隸的輸入。輸入的漢人奴隸立即編入大小結首制內,從事指定的開墾農耕工作,生產項目是以外銷為主的糖和米。當然人頭稅、人頭附加稅、十分之一稅、十分之一關稅、?社稅亦是隨之而來。漢人奴工一多,又帶來另一項好處,即是侵入原住民的土地,亦即擴張荷蘭人的土地。
在經濟方面,因漢人大量從事森林開發、農業耕作,一六三六年出產白糖一萬二千斤、黑糖十一萬斤,因糖白、淨、純、顆粒結實,深受日人喜愛,並預估次年產量將將增為三十至四十萬斤。
一六二九年一月十日,有份荷人向東印度公司的報告稱:「到中國買賣,已獲取福州當局的默許。所以必得預先派戎克船到廈總門去。」商船從大員開至日本的有五艘、往巴達維亞的有二艘、其值達118萬盾(gulden)、依此獲利高達100%。一六三三年台灣一年的純利為96411荷盾。
普特曼斯在任期中被譽為細緻、能幹、外交手腕好、內部管理優良,使公司獲利高的人材,故曾延任一期。他三次鰥居,三次結婚,於一六三六年九月卸職返回荷蘭。
**********歷史參考部分
一六三○ 明崇禎皇帝殺有功大將袁崇煥
一六三二第三任長官奴易茲Pieter Nuyts到日本服刑。
日本的鎖國政策:一六三三年(日本寬永十年、明祟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長崎管理所訂下十七條規定,無特殊的核准奉書為證明的日本商船不得渡航海外。禁止日人到海外居住。外國商船必須在九月二十日前全部離開日本港口。一六三五年日本德川幕府頒佈鎖國令,驅逐所有外國人,也禁止日本人出國。此項鎖國政策直接是把日本與外界隔離開來。原本居住在北台灣的日本人也因鎖國政策而被屏除在外。這與中國的明、清禁海令是一模一樣的,公認海外之地無三小路用。
一六三五 李自成張獻忠合騷亂華北、內陸。
一六三六 皇太極即帝位,改國號為大清,改元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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