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臺灣史---滿清據臺時期9分化政策下的分類械鬥與滿清義民
分化政策下的分類械鬥
台灣的移民絕大多數是從中國福建、廣東、浙江之華南地區移居而來,到了台灣以後以台灣為家鄉成為台灣本地人。台灣本地人及其後裔,為了自衛,就有必要加強如同鄉.同伴或利害一致的小集團相結合。這些小集團之間,有時能協調互助,但有時乃免不了反目對立,此時滿清官方惟恐民間不亂,在刻意的分化下,相鬥得無法自拔。並將這惡果延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台灣。
分類械鬥的種類
滿清政府的對台政策,因其基本假設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在敵境之內製造混亂最適合管理,製造混亂的方法最容易的就族群、語言不同很容易製造分裂。在這種政策下分化無時無刻都在進行。最初在朱一貴革命起義時閩籍(河洛人)和粵籍(客家人)為共同的敵人—滿清政府,所以不分彼此聯合抗清。但是客籍領袖為了朱一貴不立其子朱會三為王,因而投向滿清,再從背後攻擊朱一貴。滿清了解這種可以分化的族群,大加利用所以產生了閩、客族群械鬥,漸漸發展至同語言的漳泉鬥,再發展出同族鬥。
以下列出分類械鬥的型態:
1. 閩客鬥 在朱一貴革命起義後滿清統治者發現客籍可資利用,因此刻意分化閩、粵有助於統治。在一七五一年,滿清的刻意分化,發展出這種令台灣人自相殘殺的分類械鬥,將台灣人的視線語貪贓枉法的政權移轉到閩、粵的問題上,由台灣內部削弱反清的力量。於是河洛人與客家人鬥的閩客鬥。
2. 漳泉鬥 一七六九年即分化成功,將使同樣使用河洛語的漳州人、泉州人相互敵對而武裝械鬥。
3. 縣籍鬥 再將泉州籍之人分化以縣籍分類的械鬥。
4. 族姓鬥 再分化以族姓之間的械鬥。
5. 客客鬥 同是屬粵籍的客家人之間也有械鬥,一八七六年苗栗吳阿來事件就是客客鬥。
6. 同宗族鬥 經過分化後同宗亦可反目成仇,如一八八三年鳳山的林姓同族鬥以及一八八五年嘉義的黃姓叔姪鬥
7. 職業團體互鬥 經過滿清官員的分化後職業團體亦可彼此以生命來械鬥。如一八三○年宜蘭的挑夫分幫械鬥以及一八六五年羅東的西皮、福祿兩幫樂工械鬥。
分類械鬥的數字
由以上將分類械鬥分為七類型,從事件發生的時間來觀察,第一次分類械鬥是發生在一七五一年,即朱一貴起義後的三十年(滿清據台後三十八年),在滿清的刻意分化下,發展出這種令台灣人自相殘殺的分類械鬥,從台灣內部削弱反清的力量。以後滿清大加提倡這種方式,以致共發生了三十八次之多即,此後平均每四年半即可發生一件大型的分類械鬥。 在不斷的挑撥離間下,從河洛人(閩)與客家人(粵)的械鬥發展成,河洛人與河洛人即泉州人後裔與泉州人後裔,不同縣民之間,同是客家人亦發生大規模的械鬥。
滿清官員的掩飾
滿清據台後其律法是對發生大案所在的地方官有處分。 所以任何人民抗爭事件中,地方官都加以掩飾,經常大事化為小事,凡不須向上級請兵、請餉的案件,往往不見於官書。對實在無法掩飾的案子也經常將反清起義事件定位在族群械鬥,這是大事化為小事的具體做法,以避免上級的責難。所以一百三十八案之外尚有極多數的抗清事件並沒有官方的記載。這些有記載大都是動用到向上級請兵、請餉無法遮掩的。並將抗清起義的名稱定為「民變」、「族群械鬥」以推諉責任。在滿清據台二一三年之中即每一年半即暴發集體武裝抗暴事件,頻率之高,期限之長史無前例。在世界歷史上也是鮮見這種反抗之頻繁。所以諺語說「十年一大反,五年一小反」來形容滿清據台是受到台灣人所唾棄不恥的。
從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起至一八七六年(光緒二年)止計九十五年間發生了抗清事件計九十二件,也就是每年就有一件發生,是最頻繁時間。就發生地區而言,主要以葛瑪蘭廳最多,其次淡水廳(今基隆、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台中一部)、彰化縣(今彰化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台中縣一部份)。
台灣的移民絕大多數是從中國福建、廣東、浙江之華南地區移居而來,到了台灣以後以台灣為家鄉成為台灣本地人。台灣本地人及其後裔,為了自衛,就有必要加強如同鄉.同伴或利害一致的小集團相結合。這些小集團之間,有時能協調互助,但有時乃免不了反目對立,此時滿清官方惟恐民間不亂,在刻意的分化下,相鬥得無法自拔。並將這惡果延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台灣。
分類械鬥的種類
滿清政府的對台政策,因其基本假設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在敵境之內製造混亂最適合管理,製造混亂的方法最容易的就族群、語言不同很容易製造分裂。在這種政策下分化無時無刻都在進行。最初在朱一貴革命起義時閩籍(河洛人)和粵籍(客家人)為共同的敵人—滿清政府,所以不分彼此聯合抗清。但是客籍領袖為了朱一貴不立其子朱會三為王,因而投向滿清,再從背後攻擊朱一貴。滿清了解這種可以分化的族群,大加利用所以產生了閩、客族群械鬥,漸漸發展至同語言的漳泉鬥,再發展出同族鬥。
以下列出分類械鬥的型態:
1. 閩客鬥 在朱一貴革命起義後滿清統治者發現客籍可資利用,因此刻意分化閩、粵有助於統治。在一七五一年,滿清的刻意分化,發展出這種令台灣人自相殘殺的分類械鬥,將台灣人的視線語貪贓枉法的政權移轉到閩、粵的問題上,由台灣內部削弱反清的力量。於是河洛人與客家人鬥的閩客鬥。
2. 漳泉鬥 一七六九年即分化成功,將使同樣使用河洛語的漳州人、泉州人相互敵對而武裝械鬥。
3. 縣籍鬥 再將泉州籍之人分化以縣籍分類的械鬥。
4. 族姓鬥 再分化以族姓之間的械鬥。
5. 客客鬥 同是屬粵籍的客家人之間也有械鬥,一八七六年苗栗吳阿來事件就是客客鬥。
6. 同宗族鬥 經過分化後同宗亦可反目成仇,如一八八三年鳳山的林姓同族鬥以及一八八五年嘉義的黃姓叔姪鬥
7. 職業團體互鬥 經過滿清官員的分化後職業團體亦可彼此以生命來械鬥。如一八三○年宜蘭的挑夫分幫械鬥以及一八六五年羅東的西皮、福祿兩幫樂工械鬥。
分類械鬥的數字
由以上將分類械鬥分為七類型,從事件發生的時間來觀察,第一次分類械鬥是發生在一七五一年,即朱一貴起義後的三十年(滿清據台後三十八年),在滿清的刻意分化下,發展出這種令台灣人自相殘殺的分類械鬥,從台灣內部削弱反清的力量。以後滿清大加提倡這種方式,以致共發生了三十八次之多即,此後平均每四年半即可發生一件大型的分類械鬥。 在不斷的挑撥離間下,從河洛人(閩)與客家人(粵)的械鬥發展成,河洛人與河洛人即泉州人後裔與泉州人後裔,不同縣民之間,同是客家人亦發生大規模的械鬥。
滿清官員的掩飾
滿清據台後其律法是對發生大案所在的地方官有處分。 所以任何人民抗爭事件中,地方官都加以掩飾,經常大事化為小事,凡不須向上級請兵、請餉的案件,往往不見於官書。對實在無法掩飾的案子也經常將反清起義事件定位在族群械鬥,這是大事化為小事的具體做法,以避免上級的責難。所以一百三十八案之外尚有極多數的抗清事件並沒有官方的記載。這些有記載大都是動用到向上級請兵、請餉無法遮掩的。並將抗清起義的名稱定為「民變」、「族群械鬥」以推諉責任。在滿清據台二一三年之中即每一年半即暴發集體武裝抗暴事件,頻率之高,期限之長史無前例。在世界歷史上也是鮮見這種反抗之頻繁。所以諺語說「十年一大反,五年一小反」來形容滿清據台是受到台灣人所唾棄不恥的。
從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起至一八七六年(光緒二年)止計九十五年間發生了抗清事件計九十二件,也就是每年就有一件發生,是最頻繁時間。就發生地區而言,主要以葛瑪蘭廳最多,其次淡水廳(今基隆、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台中一部)、彰化縣(今彰化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台中縣一部份)。
滿清義民
滿清政府佔據了台灣後,對鄭氏王朝的根據地心中質疑,如何管理。所以花了八個月的時間才決定把台灣的一部份規入滿清帝國的版圖。所以對海上的島嶼曾為「反清復明」的基地,滿人以少數民族統治了絕對多數的漢民族,心滿意足,對台灣並不派出自已的滿兵,而以不受信任的漢兵派赴來台。並配上班兵制度、台灣不築城等配套措施,又在朱一貴革命起義事件中發現了可資利用的族群,加以分化。而其方法即製造所謂「滿清義民」。滿清義民就是台灣受滿清統治時,在各式各樣的反清革命中,同樣受到滿清貪官的欺壓民眾郤出錢出力幫助滿清官軍的民眾。
因此「滿清義民」並非專指那一個族群,例如一七二一年朱一貴革命起義,客籍的杜君英、侯觀德、李直三等人,同舉「大清義民」之旗,此時的滿清義民是指客籍族群。但在一七九五年(乾隆六十年)陳周全反清起義事件中,各莊起兵協助官軍進而收復鹿港者,皆名之為「滿清義民」,其中更有數量倍於官兵的「廣東義民」及「鹿港義民」。 在一七八六年林爽文事件中,效忠出力的原住民亦稱之為「義民」,頒賜「效順」之匾。
由上例觀之這些「滿清義民」有佔絕對多數的廣東客籍族群,也有鹿港的泉州族群、原住民族群。滿清政府就善用「義民」來削弱反清的力量。如《彰化縣志》所云:
滿清對招募義民的出發點是如下的陳述: 「…故欲散賊黨以殺其勢者,惟招募義民,最為上策.我軍多一義民,即賊人少一夥黨.其互為消長者必然之勢也.」這是很明白指出向敵人挖牆角,若分化成功者多一名「滿清義民」則革命軍就少一名。
眾所週知滿清是以貪婪的官員派駐台灣,所以人民不得不反。在反清的過程中,滿清政府從來也不去檢討或整頓使吏治清廉。但也有絕招,即是以賞賜官職、銀兩、撫卹、祀典、免租稅、建忠義亭、及頒匾表揚,這種方式讓一部份受到分化的人加入協助滿清統治者的「滿清義民」。
林爽文大革命起義是以漳州人為主體,因林爽文祖籍是漳州人。因此,乾隆皇帝的對策是褒揚「廣東義民」與「泉州義民」,加強分化而達到對反清漳州人的制衡。同時無形中也阻止漳州、泉州、粵客全台串聯起來聯合抗清。
客家人知道在「滿清義民」的光環下,受到滿清官方的偏袒,所以以後與泉州人、漳州人、原住民相處時,就佔盡便宜。在這種利益、權力下官方對自詡「義民」的客民(如屏東六堆)禮遇,而甚至使客莊勢力大到危害治安。
滿清的「義民」攻策,是以康熙未年,朱一貴起義時,誘引客家人從原先的反清立場改變為附合於滿清政府,當然是以種種名銜、利益以交換。進一步反而攻擊朱一貴軍為端緒。從此,被滿清優獎為「義民」以客家人為最多。但是,所謂「義民」,大多是狐借虎威而公報私仇,甚至於肆意殺戮放火或脅迫.搶奪等,無惡不作。「其名為義民,實比賊甚。」(盧德嘉「鳳山采訪冊」)。
「義民」在滿清官方的分化操作下,提出升官、賜「褒忠」、「旌義」匾、賞銀、免租稅、建旌義亭、忠義亭、祀典等,來使人們忘了原本追求的自主,不受奴役。但是以「效忠朝廷」美麗的口號下,忘了大局,只看到眼前的利益。進一步向為全民爭取自主的革命軍開火。所以「滿清義民」完全脫離了「反清復明」,更進一步成為「扶清滅台」,為有識之士所不恥。滿清義民也沒有漢族人應有的立場,不但不幫助同是漢民族的反清革命,反而加入賊群成為幫兇。
「分而治之」乃是殖民統治者對被統治者慣用的手法,滿清政府積極公開運用這個技倆二百年,造成台灣本地人的分裂,其傷害至二十一世紀仍存在其分化後的陰影。最容易看出的是當台灣本地人武裝起義時,滿清政府就大量發出獎勵的手法。承平之時就不斷製造分類械鬥,來破壞族群的和諧。當然對革命起義的台灣本地人稱之為「匪徒」,相反的對靠攏滿清官方並出錢出力鎮壓起革命義民軍者,則獎稱為「義民」、「滿清義民」。
滿清「義民」本是不專屬任何族群的名號,但是客民在面對漳州人、泉州人、與原住民之際,特別強化自身對於「義民」的符號認同,來謀求更大的生存競爭資源。不但客家人聚居之地的數十所義民廟、忠義祠成為客家人的重要民間信仰,時過兩、三百年後的最近,仍有人以「發揚新義民精神」來呼籲,這就是沒有了解滿清義民的起源,若立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在研讀台灣歷史中看到「滿清義民」應解釋為一群無義之民。這種錯誤應讓全民了解,以免重新被人分化,再造成重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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